公司再次起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故案涉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生效判决已确认诉争事故的责任划分,故朱小艳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七次官司:一槌定音,属工伤
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属于该法调整的范畴,人朱小艳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事故应属交通事故。经本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朱小艳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朱小艳于2018年4月21日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正确。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辽01行终614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