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50多岁的王某某和刘某,在他人介绍下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但仅仅4个月后,两人就分手了。交往期间,王某某通过微信转款、发红包的方式,给刘某发了3200余元,还给刘某买了价值8000元的首饰。分手后,王某某认为刘某以耍朋友为名骗取钱财,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微信红包,以及购买首饰的8000元钱。
6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王某某支付给刘某的3000余元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关系,王某某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而购买金银首饰消费的8000元,由于金额较大,应视为具有婚前彩礼属性。因双方未登记结婚,故刘某对该笔金额应负返还义务。不过,刘某在分手后已向王某某支付1万元现金,对王某某再请求返还8000元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资料图据视觉中国。
恋爱4个月分手
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微信红包和首饰
王某某于1968年出生,家住绵阳市游仙区,在他人介绍下,认识了1965年出生的刘某。2019年11月开始,两人建立起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
交往期间,王某某通过微信转款、发红包的方式,给刘某支付款项7次,合计3200余元,并给刘某买了价值8000元的首饰。然而,这段感情并没持续多久。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20年3月分开。
“一开始就是抱着要结婚目的去的,但是她不讲诚信,后来电话也不接,微信也把我拉黑了。”想着此前在经济上的种种付出,王某某有些无奈,遂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给付自己所有花费共1.1万余元。
刘某表示,王某某的确给她发过微信红包。但恋爱期间,王某某发微信红包是表达爱意,不应返还。同时,刘某和王某某一起共同生活的4个月,她从未开口要过钱。至于购买首饰的8000元,在分手后王某某多次找上门,为了免去不必要的麻烦,她已经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1万元。
“该还的我都还了,难道微信红包还能要回去吗?”刘某很是无语。
法院认定:
微信红包属于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不返还
游仙法院认为,王某某、刘某恋爱期间存在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双方也存在一定的资金往来。对于王某某主张的给刘某微信转款及红包金额共计3000余元,其中金额最大的为1000元,最小的为52元,应属于满足日常生活开支的合理范围之内。
同时,恋爱关系中,双方存在互相选择是否与对方结婚的权利。王某某与刘某均是有过婚恋经历的成年人,此种情况应在预料之内。分手后对于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一方要求返还的,应对双方之间款项变动存在借款或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并无证据证明这一点。相反,其还自认支付款项系基于对刘某的爱意表达。
基于王某某本人陈述的款项支付原因,以及支付的款项金额并未超过日常生活开销的情况,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王某某支付给刘某的3000余元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关系。王某某作为赠与人,在赠与相应财物后,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
对于王某某主张的给刘某买金银首饰消费的8000元,由于金额较大,应视为具有婚前彩礼属性。因双方未登记结婚,故刘某对该笔金额应负返还义务。但综合庭审情况,可以确认刘某已向王某某支付1万元现金的事实成立,故对王某某再请求返还8000元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奉兴 张黎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