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享受便捷交通的同时,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情况。那么,事故当事人要不要进行赔偿呢?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能不能悄悄驾车离开呢?
【案件回顾】
今年1月14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邕宁公路养护中心的通知,一辆桂A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坏了324国道部分公路设施。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路损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查看,该车行驶至该路段时,遇到路人突然横穿马路,因司机紧急避险操作不当导致车头撞向沿线公路附属设施,造成324国道部分波形防撞栏板、波形防护栏防阻块、波形防撞栏板立柱等附属设施损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查实了当事人损坏国省道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向当事人开具了《路损赔偿通知书》,根据《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该当事人需赔偿公路损失229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顺畅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讯、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作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因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因错误的驾驶操作撞上公路沿线防护栏,造成公路附属设施遭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路损坏案件进行了调查,并根据《广西公路路产赔偿费收费标准》认定当事人应当给予2290元赔偿款。目前,违法当事人已足额缴纳赔偿金。
【执法提醒】
执法人员在处理路损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群众对涉路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有的违法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在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后驾驶车辆离开,涉嫌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执法人员调查清楚确定损失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驾驶员,当不幸与防护栏、界桩等公路附属设施发生碰撞,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后,应立即报警等待处理,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一旦选择驾车或者弃车离开,普通的路损事故将有可能变成交通肇事逃逸,不但保险公司将对损失不予理赔,驾驶员也将面临法律的处罚,切勿因小失大。
(王志鹏 黄莉茜)
来源:南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