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位自称“正黄旗”的大妈火了
“我就瞧不起外地人”
“臭外地的”
“上北京要饭来了”
一段大妈嫌弃让座慢辱骂女乘客的视频
被大量转发、吐槽
6月8日晚
北京公交警方通报称
大妈已被行拘
公交车是出行必不可少的公共交通
上述大妈的行为并不少见
那么她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此外,关于公交车的这些情况,你也应该有所了解。↓↓↓
公交车急刹致乘客伤残,能要求精神赔偿吗?
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公交车满足了不少市民的出行需求,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
例如,由于公交车司机突然刹车,乘客在车内摔倒受伤,造成人身损害,该如何维权呢?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车方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一方面,乘客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将会予以支持。
撞了营运车被要求赔误工费,是否应该赔偿?
营运车辆包括哪些?
营运车辆,简而言之就是以载客、拉货等方式盈利的机动车。出租车、公交车以及大型货运车等都属于营运车辆。
如何分辨营运车辆
区分营运机动车和非营运机动车,主要看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使用性质。
如果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是“营运”,那么该车就必须要有运管部门发给的“道路运输证”和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有的“从业资格证”才可以从事营运。
撞了营运车辆,事故中需要赔偿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营运车辆每天都要负担一定的营运费用,若发生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仍要支付等量的营运费用。所以若与营运车辆相撞,过错方除了需要负担车辆的修理费用还必须承担对方的车辆停运费以及司机的误工费。
事故发生后,可以简单地预估维修项目以及需要花费的时间,按照当地的物价,适当给予司机赔偿。如果对方司机不同意赔偿方案,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合同及单据证明赔偿费是否合理。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请广大司机朋友行车途中
遵守交通规则
保持平稳的车速,避免悲剧发生
而作为乘客
也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注意乘车安全事项
只有乘客和司机相互理解、相互配合
才能有更好的乘车环境
有效地预防和规避事故的发生
来源 深圳法宣号 人民资讯 广东普法
编辑 陈晓霞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