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诈反诈】当 “李鬼” 遇到 “李逵”,拷上!

2021-06-20 12:23:45 作者: 【防诈反诈】

人生如戏,全靠演技

男子冒充人民警察骗财骗色

为了演好警察,煞费苦心

但假的终究是假的

当“李鬼”遇到“李逵”

当假警察遇到真警察

立马现了原形

近日,锦州市公安局黑山县局成功破获一起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犯罪案件

事情追溯到2021年6月5日,黑山县局励家镇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小丽(化名)报案称:2020年12月左右,经朋友介绍,其认识了一名肖姓男子,该男子自称是沈阳市和平分局特警大队的大队长。因警察职业的独特魅力,在小丽(化名)眼中,肖某身材高大,长相不错,工作也非常好,小丽(化名)对肖某很有好感,两人互相留了微信,通过微信聊天,确定了恋爱关系。

----嫌疑人肖某

交往过程中肖某自称自己的战友是省里某位领导,能力非常大,为了以后两人更好的生活在一起,可以帮助小丽(化名)调动到沈阳工作,但是办事需要点费用。想到以后能够和肖某工作、生活在一起,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小丽(化名)不断将自己的钱转给了肖某。

聊天记录

两人在以后的时间里和别的情侣无异,经常见面,逛街、吃饭、看电影,小丽(化名)有时候想问问工作办的怎么样了,但话到嘴边却说不出口。一次,两人闲聊时,肖某得知,小丽(化名)的一位直系亲属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肖某一开始对小丽(化名)说:“这事知道有点晚了,我尽量给看守所打招呼让咱家亲戚在里面受到照顾。”之后以请客吃饭、走人情等名义多次向小丽(化名)要钱。等小丽(化名)的亲戚判决书下来之后,肖某再一次对小丽(化名)说:“我认识监狱长,可以通过关系帮助咱家亲戚减刑。”之后肖某依然是各种名义从小丽(化名)要钱,小丽(化名)每次依然选择了相信,分多次转给了肖某数万余元。

5月,肖某以工作太忙、升职培训为借口与小丽(化名)联系逐渐减少,小丽(化名)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对,毕竟警察这个行业没有固定时间,但时间长了小丽(化名)的家人感觉不妥,于是陪同小丽(化名)来到励家镇派出所报警。

聊天记录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严重损坏了人民警察形象,励家镇派出所迅速立案,与刑侦大队联合开展取证调查,根据被害人描述肖某的相关信息,办案民警兵分两路,分别对肖某在沈阳曾经的居住地点、肖某户籍所在进行摸排走访。因被害人与肖某的“特殊关系”,办案民警嘱咐小丽(化名),一旦肖某与其联系,要第一时间告知办案民警。

6月6日下午5时许,小丽(化名)告知办案民警,肖某出差到黑山县,在黑山县北广场附近某宾馆门前,办案民警立即驱车赶往,并成功将肖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肖某如实供述了冒充警察的身份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利用给小丽(化名)调动工作和为小丽(化名)亲属减刑的方式多次骗取小丽(化名)钱财11万余元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肖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普 法 专 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而犯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来源:朝阳网警巡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