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泰升。1999。《台湾日治时期的法律改革》。「台湾研究丛刊」。台北:联经。
- 王泰升。2004。《台湾法律史概论》。台北:元照。
- 条约局法规课。1960。《律令总览:「外地法制志」第三部の二》。东京:条约局法规课。
- 黄纯靑监修,林熊祥主修。1955。《台湾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篇(第一册)》。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 姉齿松平。1934。《祭祀公业并台湾ニ於ケル特殊法律ノ研究》。东京:东都书籍会社。
- 姉齿松平。1938。《本岛人ノミニ关スル亲族法立立相续法大要》。台北:台法月报发行所。
- 戴炎辉等。1969。《台湾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台北:司法行政部。
台湾汉人的固有习惯,在日治时期被以「旧惯」之名,为国家法所概括承认。然而,此之「旧惯」已有别於单纯的民间习惯,其内涵须经法院等国家机关认可始生法之效力,法院则据此形成一套类似「判例法」的民事法体制。受到执法者以欧陆法概念重新诠释的影响,旧惯有「欧陆法化」的现象,其实质内容逐渐产生误差,甚至可能遭国家以成文规定加以变更。例如,某些旧惯上有关土地的法律关系(如「业」),已依西方法律之「权利」制度来定义(如「业主权」),且透过「台湾土地登记规则」(律令),将权利之得丧变更,改变为须经登记始生效力,有别於依旧惯之仅以当事人之间意思合致为已足。
1923年1月1日之後,日本民法、商法及相关法律,因1922年勅令第406号的指定,直接施行於台湾。此後,除依同时发布的特例勅令第407号所排除之亲属继承编与祭祀公业等事项外,日本民、商法直接在台生效。台湾人的民事「财产法」事项,须适用日本民法及商法等,仅身分法事项,仍有准据习惯的空间。至於涉及在台中国人的民商事项,则不再与台湾人适用同一规范,而改依日本有关涉外民商事项之法律处理。
中文关键字: 民法 , 「财产法」 , 商法 , 旧惯 , 欧陆法
英文关键字civil law , property law , commercial law , old customs , the Continental Law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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