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保险制度的前身为劳工保险之失业给付。1958年制定「劳工保险条例」时,劳工保险的失业给付未被列为给付项目,但在附属决议案中提到应尽早实施失业保险。1968年「劳工保险条例」第一次修正时被列为劳保的给付项目之一,失业保险费率订为2%-3%,但并未付诸实施。
1987年劳工委员会成立後,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与实施再度受到重视,1990年代失业问题日益恶化,急待解决。1997年4月立法委员简锡堦提出「失业保险草案」,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制化进入紧锣密鼓的阶段。1998年12月28日公布「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办法」,於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後历经几次修正;2002年公布「就业保险法」,以提升劳工的就业技能、促进就业、保障劳工职业训练及失业一定期间之基本生活。
中文关键字: 失业保险 , 劳工保险 , 失业给付 , 提早就业奖助津贴 , 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英文关键字Unemployment Insurance , Labor Insurance , Unemployment Payment , Early Reemployment Allowance , Vocational Training Living Allowance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