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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险
2011-12-02 10:23:03   来源:   点击:

    提供劳工失业给付与津贴的社会保险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保险人为劳工保险局,被保险人为年满15岁以上、60岁以下受雇之台湾劳工。费率依法规定为1%-2%,由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就业保险实施开始时之实际费率为1%。保险给付内容包括失业给付、提早就业奖助津贴、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以及失业之被保险人之健康保险保险费补助等四项。失业给付按被保险人离职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之60%计算,最长发给6个月。

    就业保险制度的前身为劳工保险之失业给付。1958年制定「劳工保险条例」时,劳工保险的失业给付未被列为给付项目,但在附属决议案中提到应尽早实施失业保险。1968年「劳工保险条例」第一次修正时被列为劳保的给付项目之一,失业保险费率订为2%-3%,但并未付诸实施。

    1987年劳工委员会成立後,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与实施再度受到重视,1990年代失业问题日益恶化,急待解决。1997年4月立法委员简锡堦提出「失业保险草案」,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制化进入紧锣密鼓的阶段。1998年12月28日公布「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办法」,於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後历经几次修正;2002年公布「就业保险法」,以提升劳工的就业技能、促进就业、保障劳工职业训练及失业一定期间之基本生活

    中文关键字: 失业保险 , 劳工保险 , 失业给付 , 提早就业奖助津贴 , 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英文关键字Unemployment Insurance , Labor Insurance , Unemployment Payment , Early Reemployment Allowance , Vocational Training Living Allowance

    参考资料

    1. 张烽益。1997。〈失业保险:遥不可及的海市蜃楼〉。《劳工新闻》,3月25日。
    2. 黄茂夫、张朝金。1999。《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实务》。台北:五南。
    3. 曾妙慧。2003。〈台湾における失业保险の成立と展开:グローバル化と民主化のなかの福祉国家像〉。收於《东アジアの福祉システム构筑》。上村泰裕、末広昭编。东京: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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