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铭传。1958。《刘壮肃公奏议》。「台湾文献丛刊」27。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 蒋师辙、薛绍元。1993。《台湾通志》。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清沿明制,1667年(康熙6年)在省设有布政使一名,是为定制,台湾有布政使,始於1888年(光绪14年)台湾建省後三年。台湾布政使共8任,依序为邵友濂、沈应奎、蒯德标、於荫霖、沈应奎、唐景崧、顾肇熙、俞明震。其中邵友濂、沈应奎、唐景崧都在後来担任台湾巡抚。邵友濂到任时,为褔建与台湾分治之始,任期约二年,因病离职,由沈应奎短暂署理4个月。其後蒯德标任职一年、於荫霖署理2个月、沈应奎署理10个月,接着由唐景崧任职3年5个月,任期最长。当台湾巡抚邵友濂调署湖南巡抚後,由顾肇熙任职4个月,再由俞明震署理1个月,在6年半竟有8任布政使之多。
台湾建省之後,依清制,在巡抚之下需设布政使、按察使两名属官,但清廷只设台北道协助政务,经督抚议奏後,决定设置布政使,不设按察使(由台湾道代办刑名)。在建省10年中最重要的财政改革为刘铭传的清丈工作,引起施九缎事件,此与布政使更动频繁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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