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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培育多元化
2011-12-02 10:23:38   来源:   点击:

    师资培育的政策改革与质量规画。中华民国的师资培育以政府公办及师范体系一元化培育为主要特徵。1932年(民国21年)国民政府以「师范教育法」规定由各级政府设立师范学校,1943年以「师范学院规程」规定由教育部设立独立师范学院、大学师范学院,1947年「私立学校规程」第四条规定:「各级师范学校不得私立。」确立了师范教育由国家(各级政府)办理的制度。直到1994年「师资培育法」公布後,始开放由私立大学院校参与师资培育。

    新法师资培育由计画式培育改为储备式培育,由一元化转为多元化,培育机构由师范校院扩大为各大学校院经实核准可以开设教育学程及学士後教育学分班,共同参与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师资的培育。学生由全公费式改为自费为主,公费及助学为辅,自费生毕业後不再分发。

    2002年7月,教育部修正公布「师资培育法」,教师检定制度及方式,由「形式」检定(书面文件检核),改为「实质」的资格检定,第一次教师检定考试於2005年举行。2005-2007年教师资格检定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1.4%、59.4%、67.9%,因应「优质适量」师资培育政策,检定考试试题以「难易适中」、「合理化」为原则。因此,自从「师资培育法」及「教师法」公布施行後,教师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课程者,经教师资格初检合格,取得实习教师资格,经教育实习一年成绩及格,再经由教师资格复检合格者,始取得合格教师资格(师培法第七条、第八条)。

    1985年教育部制定「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公布施行,确立教育人员的人事制度,其中包括教师任用程序的规定。有关教师的法律定位,教育部及教师主张「公教分途」,其关键在於教师欲摆脱被视同公务员,处处受到类似公务员体系之法令束缚,以及命令服从的权力关系支配的处境,争取教师专业自主的权利及空间。1985年「教师法」制定公布,规定各级学校教师由派任制改为聘任制,「公教分途」之趋势更为显着。

    教育部为传承师范校院优质师资培育典范,育成卓越教师,增进教育竞争力,报经行政院於1985年4月核定「师范校院定位与转型发展方案」及国立台北师范学院等6校成立改名暨转型教育大学筹备处,视6校个别状况审查通过後,同意正式改名教育大学。

    为有效管控师资培育数量及品质,教育部自2005年(95学年度)起实施大学校院师资培育评监,并订定「大学校院师资培育评监作业要点」,建立师资培育评监规准与制度,落实进退场机制,大学校院师资培育评监结果:一等:维持原核定师资培育招生名额;二等:自下一学年度起减量20%,并列入下一年度复评对象;三等:自下一学年度起停止招生。

    师培质量规画的「师资培育素质提升方案」及「师资培育数量规划方案」:因应少子女化趋势,教育部以「优质适量、保优汰劣」为目标,於95学年度2月颁布「师资培育素质提升方案」,自2006至2009年,对应师资培育法之师资养成、教育实习、资格检定、教师甄选及教师专业成长等五大层面,订定九项行动方案。另於2004年12月订定「师资培育数量规划方案」,规画自93学年度至96学年度,师资培育减量至少50%,并建置「教师供需评估机制」,以预测师资培育储备数量,提供师资培育相关数据,期使师资培育量能从过量到制量,终而适量。

    中文关键字: 师资培育多元化 , 教师法 , 公教分途 , 师范学院转型

    参考资料

    1. 周志宏。2003。《教育法与教育改革》。台北:高等教育。
    2. 教育部部史网站。http://history.moe.gov.tw/policy.asp?i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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