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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5月19日之戒严,由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总司令陈诚,以「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号」宣告实施,并依戒严法於5月27日发布相关行政命令,实施军事管制。戒严之接战地域,其行政及司法事务均移归军方,改由该地最高司令官掌管;而许多刑事案件(尤其是叛乱、匪谍、结夥抢劫等重大犯罪)被告,纵非军人,仍须依陆海空军审判法(後改为军事审判法)受军事审判,对人民自由影响极大。军事审判系由非普通法院之军事法庭为之,审判往往不公开,而且一审判决终结,不得上诉,至多仅能以覆核(後改为覆判)方式救济。此外,依戒严法规定,受军事审判之平民,於解严後,得声请再审,但1987年宣布解严时,却藉由国家安全法之规定,明文排除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之权利,改以金钱「补偿」或「赔偿」之。
此外,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国防部、乃至於其他行政机关,亦於戒严时期发布了许多涉及人民权利义务之行政命令,例如「台湾省戒严时期防止非法集会、结社、游行、请愿、罢课、罢工、罢市、罢业等规定实施办法」(1949年)、「台湾省戒严时期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1949年)、「台湾省戒严时期邮电检查实施办法」(1952年)、「台湾省戒严时期取缔流氓办法」(1955年)、「戒严时期台湾地区各机关及人民申请进出海岸及重要军事设施地区办法」等,大幅限制人民人身、言论、新闻、秘密通讯、集会结社、迁徙等各项宪法上之自由权利。
中文关键字: 宣告戒严 , 解严 , 军事审判 ,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 , 惩治叛乱
英文关键字Declaration of martial law , repeal of martial law , military trial , Taiwan Garrison Command , punishing rebellion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