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意雯。1993。《清代台湾妇女生活》。台北:自立晚报社。
招赘婚有招婿、招夫之分,均为男进女家的入夫婚姻,主要是由女方添贴聘金,以换取男方为女家服劳务,并要求至少一子继承女方宗祧,称为抽猪母税。招婿的女子是未出嫁的闺女,招夫的女子是守寡的妇人。招婿不限於亲女,养女和养媳亦有行招婿婚之例。尤其是养女,养家很少予以遣嫁,大多行招赘婚;养媳则在无适当婚配男子时,也为之招赘。
赘婿或赘夫并未改姓,仍保持与生家同宗的血亲关系。赘婿也有夫权和扶养义务,但社会地位较低。招赘婚中的女子,虽然不是下聘娶夫,在生家仍无宗祧资格,且需服从夫权,但其家庭地位却高於一般正式嫁娶婚中的媳妇。
招赘虽常被以为耻辱,但在传统社会一直盛行,主要原因有三。首先,为了传承宗祧,清代社会普遍重视男嗣,没有生子之家,除了抱养养子,也为亲女、养女或养媳招婿;甚至有寡妇因夫家缺少男嗣,另行招夫以求生育男性子孙来继承宗祧。其次,农垦社会亟需劳动力,且招家因缺乏男性养老扶幼和管理家产,或寡妇丧夫之後无谋生能力,即行招赘婚。再者,由於婚姻重聘,贫穷男子无力负担,往往以入赘方式来结婚。
中文关键字: 嫁娶婚 , 变例婚姻 , 契约婚 , 招出婚 , 养媳
英文关键字Marriage , Exceptional Case Marriage , Contract Marriage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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