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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
2011-12-02 10:26:02   来源:   点击:

    透过创意或文化积累,形成可运用的智慧财产,而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的行业。文化创意产业一词,源自2002年行政院「国家发展十项重点计画」之一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画」,结合英文cultural industries(文化产业)和creative industries(创意产业),简称「文创产」。

    1994年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规画推动「社区总体营造计画」,以「文化产业」为号召,针对乡村振兴问题提出一种「内发性的」(endogeneous)发展策略,重视手工性、个性化、限量生产和地方魅力,以对抗引进外来资本和劳力、追求大量生产、以外部消费为导向的产业模式。後者接近於欧陆文化批判学派阿多诺(Theodor W. Adorno)所指的Culture Industry(文化工业),主要指涉以复制技术为基础的影音媒体等流行文化,强调它对於文化艺术本质的认知和作用是一种戕害。

    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对於文化产业之定义为:「结合创作、生产与商业的内容,具有无形资产与文化概念的特性,并获得智慧财产权的保护,而以产品或服务的形式来呈现。」2002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画的对象,除了先前社造型的「文化产业」之外,也涵括资本主义商品逻辑的「文化工业」,其对象可以分为三圈,产业范畴与主管机关分别是:最内的第一圈由文建会主管,包括: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第二圈是经济部主管,包括广告产业、设计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建筑设计产业、创意生活产业、数位休闲娱乐产业;第三圈是新闻局所主管,包括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要有卓越发展,须以坚强的纯艺术美学核心圈为基础,否则难以产出具有经济价值的衍生性文化产品,若将纯艺术纳入文化创意产业,须避免采取产业化的经营管理模式才能自主、蓬勃发展。

    中文关键字: 文化产业 , 智慧财产 , 创意产业

    英文关键字Cultural industries , intellectual property , creative industries

    参考资料

    1. 台湾省手工业研究所。1995。《「文化、产业」研讨会塈社区总体营造中日交流展论文集》。南投:台湾省手工业研究所。
    2. 揭阳编辑。2006。《国族主义到文化公民:台湾文化政策初探》。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3. 陈其南。1995。〈社区总体营造与文化产业发展〉。《台湾手工业》,55:4-9。
    4. 陈昭义总编辑。2004。《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报:2004年》。台北:经济部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小组办公室。
    5.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编。200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化创意产业手册》。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延伸阅读

    1. 李翠莹。2006。《文化新加值》。大康出版。
    2. 露丝温斯乐(Ruth Rentschler)等着,罗秀芝译。2003。《文化新形象》(Shaping Culture)。台北:五观艺术。
    3. 于国华等。2004。《文化创意产业实务全书》。台北:商周。
    4. 大卫?索罗斯比(David Throsby)着,张维伦等译。2003。《文化经济学》。台北:典藏艺术家庭
    5. 詹姆斯?海布伦(James Heilbrun)、查尔斯?盖瑞(Charles M. Gray)着,郭书瑄、严玲娟译。2003。《艺术?文化经济学》。台北: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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