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53。《台湾金融史料》。台北:台湾银行。
-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69。《台湾金融之研究》。台北:台湾银行。
- 台湾银行。1996。《台湾银行五十年》。台北:台湾银行。
- 中央银行。2003。《中华民国中央银行之制度与功能》。台北:中央银行。
-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1956。「大法官解释释字第63号」。收於《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台北:司法院。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63++&N1=释&N2=63)。
-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1962。「大法官解释释字第99号」,收於《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台北:司法院。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99++&N1=释&N2=99)。
1949年台湾恶性通货膨胀越来越剧烈,台湾省政府获得中央政府大力支援,开始筹画台币改革措施。中央政府决定:(一)划拨军费来源,抵付台湾银行垫借给中央政府在台军政费;(二)进出口贸易与外汇管理由台湾省政府统筹;(三)拨黄金80万两作为改革币制基金;(四)拨借1000万美元作为台湾的进出口贸易运用基金。在此基础下,台湾省政府於6月15日公布「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实施币制改革,发行新台币;同时公布新台币改革的相关法规,包括「新台币发行办法」、「新台币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台湾省进出口贸易及汇兑金银管理办法」、「修正台湾银行黄金储蓄办法」。
根据上述法规,新台币发行的要点包括:(一)指定由台湾银行发行;(二)采最高限额发行制,发行总额定为2亿元;(三)新台币与美元汇兑比率为,新台币1元兑换美元2角;(四)旧台币折换新台币的比率为,旧台币4万元折合新台币1元,1949年12月31日前可无限制兑换新台币;(五)新台币以黄金、白银、外汇以及可换取外汇之物资的100%发行准备,并设「新台币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负责监理。
新台币发行後,物价暂趋稳定,但通货膨胀压力仍在,新台币发行的额度很快就逼近2亿元上限。1950年7月台湾省政府公布「台湾省政府辅助生产限外临时发行新台币办法」,於2亿元的额度外增加发行。另公布「新台币辅币发行办法」、各种省外发行办法(规定金门、马祖、大陈地区使用新台币之办法)。这些发行准备,皆受「新台币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查核。
新台币原本是地方性货币,1949年国民政府迁台後,未发行国币,新台币的法定地位引发争议。1956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3号」解释认为,新台币为地方性货币。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复业,收回货币发行权,但依据「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将新台币委托台湾银行代理发行,新台币地位争议又起。1962年大法官会议「释字第99号」解释文指出:「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自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如有伪造变造等行为者,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认为新台币等同国币。不过,解释文另附有「不同意见书」,显示在未修法之下,新台币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
2000年,中央银行报请行政院订定「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自7月1日起,新台币改由中央银行发行。至此,新台币正式提升至国币的地位。
中文关键字: 国币 , 台湾银行 , 最高限额发行制 , 省外发行 , 法偿资格
英文关键字National Currency , Bank of Taiwan , Maximum Issue System , Note Issue for Kinmen and Matsu , Legal Tender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