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三号
2011-12-02 10:31:59   来源:   点击:

    第一次世界大战後,民主思潮与民族自决的思想高涨,在此一背景下,促使台湾社会民族自觉、争取自主的政治活动如火如荼展开。而日本原敬内阁成立後,对殖民地统治方针实施调整,改派任文官田健治郎出任台湾总督,改变原本武官总督的殖民统治形式。并对施行於台湾「三一法」进行修正。最後日本国会修正通过,为大正10年 (1921年)第三号法律,因此简称「法三号」。1922年元旦起正式生效,取代原有的「三一法」,施行到日本战败投降为止。

    法三号案在日本众议院议会中,进行多次审议,全名为「关於在台湾施行的法令之法律」。共分为五条;第一条:将日本本土的法律全部或一部份有施行於台湾之必要者,以「敕令」的方式定之。指定其全部或局部适用於台湾。第二条:在台湾需要法律的事项中,有关没有应当施行的法律者或者难易按照前条的规定者,限於因台湾特殊的情况,而有必要者,得以总督命令规定之。第三条:前条之命令,应经主管大臣奏请敕裁。第四条:在临时紧急时,台湾总督得不依前条的规定,即时制定第二条的命令。另外临时紧急时总督可以制定命令,制定後,须立即奏请敕裁。如不得敕裁者,则台湾总督须即时公布该命令失效。第五条:依本法由台湾总督所制定之命令,不得违背施行於台湾的法律以及敕令。

    「法三号」主要是以「内地延长主义」为指导原则,尽量以日本内地法律施行於台湾为原则,缩小内地人和台湾人之间的差别待遇,藉以提高台湾人对日本的认同。总督制定律令的权力较以往削弱许多,但是总督拥有律令制定权的本质还是不变。

    参考资料

    1. 陈延辉,《日治时期六三法制对台湾法制政治的影响》,(台北:师范大学,民92),页53-56。
    2. 山下训仪,《六三法之研究》,(台南:成功大学历史研究所),民88,页96-109
    3. 吴密察监修,《台湾史小事典》,台北:远流出版社,民89,页129
    4. 黄昭堂着,黄英哲译,《台湾总督府》,台北:前卫出版社,2002,页222-223。

相关热词搜索:[标签:关键词]

上一篇:洪就
下一篇:沈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