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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昭堂着,黄英哲译,《台湾总督府》,台北:前卫出版社,2002,页222-223。
法三号案在日本众议院议会中,进行多次审议,全名为「关於在台湾施行的法令之法律」。共分为五条;第一条:将日本本土的法律全部或一部份有施行於台湾之必要者,以「敕令」的方式定之。指定其全部或局部适用於台湾。第二条:在台湾需要法律的事项中,有关没有应当施行的法律者或者难易按照前条的规定者,限於因台湾特殊的情况,而有必要者,得以总督命令规定之。第三条:前条之命令,应经主管大臣奏请敕裁。第四条:在临时紧急时,台湾总督得不依前条的规定,即时制定第二条的命令。另外临时紧急时总督可以制定命令,制定後,须立即奏请敕裁。如不得敕裁者,则台湾总督须即时公布该命令失效。第五条:依本法由台湾总督所制定之命令,不得违背施行於台湾的法律以及敕令。
「法三号」主要是以「内地延长主义」为指导原则,尽量以日本内地法律施行於台湾为原则,缩小内地人和台湾人之间的差别待遇,藉以提高台湾人对日本的认同。总督制定律令的权力较以往削弱许多,但是总督拥有律令制定权的本质还是不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