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富三,〈刘铭传清赋事业与土地改革研究〉,台大史研所硕士论文,1967.
所谓「清赋」,从字面意义来说只是「清理赋役」,不过实际上,清赋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清丈土地」与「改革租约」两部份,其影响范围及於全台湾的土地、赋役与租佃关系,而最终目的则在於「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下,使田赋达到足以自给的程度」,因此,所谓清赋,实际上就是一种清朝官方推动的土地改革政策。
刘铭传的清赋改革,依施行程序可以分为四个步骤:(一)兴办保甲,清查户口粮赋;(二)清丈田亩;(三)改租定赋;(四)核发丈单。清朝统治台湾两百余年,其间豪强隐没田地,逃避赋役的情况不可胜数,且台湾尚有「一田二主」的特殊现象,土地名义所有者(大租户)与实际土地拥有者(小租户)和租税负担者(佃农)并不相同,更增加了课徵赋税的难度。面对这种情况,刘氏采取循序渐进的温和手段,先厘清户籍与土地关系,再进行大规模清丈,减少隐田的存在,并按田地等级画定赋税标准,最後再与大地主协商,以减少大租额度的方式减轻农民的负担,换言之,即在士绅势力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对於台湾的土地与赋役进行有限度的改革。清赋自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起,至光绪十五年(1889)年底结束,成果十分丰硕:全台赋税从清赋前的十八万两银增加到六十七万两银,台省的财政体质获得极大的改善。不过,整体的改革仍不完全,除了既得利益者的抵制以外,由於妥协之故,造成台湾土地制度混乱的关键—大租权—仍未能完全废除。台湾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需等到日本人统治时期才得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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