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租户、小租户、现耕佃人这就是清朝领台时期的特有三阶层土地所有关系。也就是在同一块的土地上,即发生了「大租户」、「小租户」、「现耕佃人」的三阶层关系。大租户(垦首)对小租户(垦户)徵收永久性的一定租额,就称为「大租」。而「现耕佃人」就是实际上从事於开荒和农业生产的现耕佃人,却受着大租.小租.田赋的三重经济剥削。
清朝政府虽以法令明文规定保护原住民之地权,但随大陆移民源源不断的涌入台湾,汉民侵垦番地事件也不断产生,以致於原来不准私垦番地的禁令不得不改变,在允许原住民保留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招请汉佃投资开垦,雍正二年 (1724年)开始了「番产汉佃」政策,令汉人向原住民纳租(颜爱静、杨国柱,1994:127)。而他基本的精神,就在於承认原住民业主的私有地权,以防止其他汉人再行侵垦,但在这样的过程中,首当其冲的便是传统部落地权的私有化现象。其次是原住民在此过程中接受汉人既有的「一田二主」的概念,原住民业主的地权分裂成收租权 (即所谓的番大租)和佃作权。在分裂的地权结构下,原住民业主变成「租主」,只有收租权而无管产权,致使他们跟土地的关系愈形疏离。所以移入该地区从事开荒的汉人,始得缴纳「番大租」於当地地主,也就是头目,才能直接从原住民承租土地,就不需要向清朝政府申请垦照,使得进入原住民领域拓殖。
例如在道光年间,中港溪流域的赛夏族区域,那些赛夏族头目同时也是「番大租」,如日阿拐、丝大尾及张有淮等,他们不仅是坐收番大租,也是尔後日本领台时,主管当地樟脑开发的地主。到了日本领台後,汉人大租户放弃大租权逃回中国,而日本政府认为这种三阶层土地所有制度,是一种进步的障碍,以致取消所有的大租权,全部都被日本政府所取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