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泰升
- 1997 台湾原住民的法律地位 国科会计画报告书 未出版
- 潘英
- 1996 台湾平埔族史 南天书局:台北
「生番」一词的出现,在文献上最早可见於一七一六年(康熙五十五年)闽浙总督觉罗满保「题报生番归化疏」。该文首见「生番」与「熟番」的称呼。但该文只提及「生番」与「熟番」的描述,并未有明确区分的标准,在一七一七年(康熙五十六年)周钟瑄的「诸罗县志」当中,首度在文献当中出现「生番」与「熟番」的区分标准。「诸罗县志」中提及:「内附输饷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野番」。其後,刘良壁「重修福建台湾府志」土番风俗条引「台湾志略」曰:「台湾僻处海外,向为土番聚居,自归版图後,遂有生、 熟知别。生番远住内山,近亦渐服教化;熟番则应差纳粮等於齐民」」往後的文献奏折多以刘良壁的标准为依循,於乾隆朝时,生番、熟番的分类,已在奏折当中成为广为采用。
由此可见清治时期,自康熙朝就有生番的分类,与生番相对的是熟番,两者的区分标准於前所述,在概念上是根据汉化的标准而定。汉化较浅称为「生番」。然而在实际的分类上,则是根据民政上是否有符合编籍、纳粮、应差而定。三者皆否为「生番」,三者皆有为「熟番」。因此,当时的「生番」所指涉的主体,是可以流动的,如果「生番」与朝廷接触之後,编籍、纳粮、应差,则政府就会改编订为「熟番」,如果原本已经被朝廷分类为熟番,因为与汉人冲突或者任何理由,失去了编籍、不再纳粮、应差,则又重新划分为生番。
在使用「生番」一词的清代,对於「生番」一词所指涉主体的态度,以「牡丹社事件」为分界点,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在牡丹社事件之前,朝廷认为,「生番」不具有人格身份,「生番」所居的「生番地」是化外地,不是清国领属。在牡丹社事件之後,意识到「生番地」与「生番」在国法与国际法上的重要性,转变态度,认为「生番」为子民,「生番地」为朝廷领属。但是实际上,在清治时期,一旦被分为「生番」,就意味着在民政与行政上朝廷无法管辖,因此其地位与身份,与「熟番」、汉人有很大的差别。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