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
2011-12-02 10:38:14   来源:   点击:

    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纠正、弹劾、纠举之国家权力。监察权之概念为孙文之五权宪法理论所独倡,为中国古代给谏制度、御史制度及西方议会监督权之混合体。

    国民政府於1931年(民国20年)成立监察院,除正、副院长外,设监察委员49人,由监察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命,独立行使监察权。在1936年之「五五宪草」中,监察委员系由各省、地方及海外侨民以「地区」为单位,定额选出。

    依现行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监察院乃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产生。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以间接方式选举之,任期6年,连选得连任,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并受言论免责权及免於逮捕拘禁特权之保障,性质上类似民意代表,故有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正、副院长、考试委员之人事同意权。

    1992年修宪,将监察委员改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後任命之,名额为29人,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行使调查、纠正、弹劾、纠举及审计权,原有之人事同意权则被取消。监察院之性质大幅改变,监察权虽仍以行政机关为监督对象,但原本所具有的国会权力性质已不复存在,因而被称为「准司法权」。2000年,因应国民大会职权调整,监察委员之同意权,改由立法院行使。

    行宪後,监察院提案弹劾的最高层级官员是代总统李宗仁及行政院长俞鸿钧。1952年,监察院以代总统李宗仁久滞美国不归提案弹劾。1957年,因行政院长俞鸿钧拒绝约询,监察院提案弹劾,移送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最後虽仅处分申诫一次,但仍使俞鸿钧自行辞职。

    此外,监察院亦曾针对诸多重大政治案件,多次组成专案小组进行调查。例如1955年发生的「孙立人参与叛乱案」,监察委员陶百川组曾成5人调查小组,调查认为此案全系子虚乌有。1960年发生的「雷震叛乱案」,亦曾由陶百川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後并提案纠正行政院及其所属国防部。

    监察院之下,设有审计部,审计长之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但审计长对行政院决算所为之审核报告,系向立法院提出,其负责之对象并非监察院。

    中文关键字: 调查 , 纠正 , 弹劾 , 纠举 , 审计

    英文关键字Investigation , Correction , Impeachment , Censure , Audit

    参考资料

    1. 萨孟武着、黄俊杰修订。2007。《中国宪法新论》。台北:三民。
    2. 陈新民。2007。《宪法学释论》。台北:三民。
    3. 法治斌、董保城。2004。《宪法新论》。台北:元照。
    4. 荆知仁。1984。《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
    5. 萨孟武。2006。《政治学》。台北:三民。
    6. 监察院官方网站。http://www.cy.gov.tw。

    延伸阅读

    1. 薛化元。2006。《自由化民主化:台湾通往民主宪政的道路》,台北:日创社。
    2. 傅启学等着。1967。《中华民国监察院之研究》。台北:傅启学出版。
    3. 监察院实录编辑委员会。1981。《行宪监察院实录》。台北:监察院秘书处。
    4. 王泰升。2001。《台湾法律史概论》。台北:元照。
    5. 王泰升、薛化元、黄世杰编着。2006。《追寻台湾法律的足迹:事件百选与法律史研究》。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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