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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恐怖
2011-12-02 10:38:24   来源:   点击:

    第二次世界大战後四十多年间,统治当局为压制政治异议分子所造成众多不当审判的政治案件。白色恐怖(White Terror)一词,一说源自法国大革命时,以白色为代表色的右派波旁王室对左派雅克宾党人所采取的报复行动。战後台湾的白色恐怖,狭义指右派中国国民党当局对共产党及左倾分子的镇压;广义还包括当局对其他如台独人士等政治异己的镇压,不分左派或右派。其中仅少数合乎当局实定法上的「叛乱」或「匪谍」等作为,多数则为冤、错、假案。

    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同时也将国民政府时期的一党训政体制引进台湾。1947年7月当局为戡平中国共产党的叛乱而下令总动员,1948年4月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949年5月全台戒严。1950年韩战爆发後,当局得到美国的支持,逐渐建构强人威权体制,凭藉「戒严法」、「刑法」内乱罪、「惩治叛乱条例」,以及「检肃匪谍条例」等法令,并透过情治系统与军事审判等机制,制造出许多不当审判,造成人民生命、自由、财产的损失,严重侵犯人权。

    大体而言,当局处置政治犯的流程,首先由国防部保密局(其後为国防部军事情报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1958年改为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简称警总)保安处,以及调查局等单位负责逮捕与侦讯;接着由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负责起诉与审判;最後是判决确定与执行,可概分为执行死刑(在马场町或新店安坑刑场等处)、发监执行(在新店军人监狱、台东泰源监狱或绿岛监狱等处),以及感化教育(在土城生产教育实验所、其後为土城仁爱教育实验所等处)等类型。

    1991年立法院废止「惩治叛乱条例」;1992年修正「刑法」100条,言论内乱罪难再成立,长达四十多年的白色恐怖时代大体上才告结束。1995年立法院制订「戒严时期人民受损权利回复条例」;1998年制订「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并依此条例成立「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承办政治受难者的补偿作业;2004年陈水扁总统颁发「回复名誉证书」给政治受难者及其家属。然这些救济并不周全,如「戒严法」第10条原本规定,戒严时期犯内乱外患等罪者可於解除戒严後依法上诉;1987年7月解严,但立法院在该年6月通过「国家安全法」,其中第9条却剥夺政治犯上诉的权利。因此,解严後二十余年间一直有政治受难者要求公开历史真相、并制订特别法,以便在司法体制内寻求救济的管道,这是「转型正义」的重要诉求之一。

    中文关键字: 白色恐怖 , 「戒严法」 , 人权侵害 , 政治案件 , 转型正义

    英文关键字White Terror , Martial Law ,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 Political Cases , Transitional Justice

    参考资料

    1. 薛化元、陈翠莲、吴鲲鲁、李福钟、杨秀菁。2003。《战後台湾人权史》。台北:国家人权纪念馆筹备处。
    2. 刘熙明。2000。〈蒋中正与蒋经国在戒严时期「不当审判」中的角色〉。《台湾史研究》,6(2):139-187。
    3. 苏瑞锵。2008。〈从雷震案论戒严时期政治案件的法律处置对人权的侵害〉。《国史馆学术集刊》,15:113-158。
    4. 陈君恺、苏瑞锵。2006。〈威权统治时期校园政治案件中的人权侵害初探〉。收於《台湾人权与政治事件学术讨论会》。陈志龙、邱荣举、倪子修(总编辑)。台北: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
    5. 阚正宗、苏瑞锵。2005。〈台南开元寺僧证光(高执德)的「白色恐怖」公案再探〉。《中华人文社会学报》,2:252-288。
    6. 档案管理局:国家档案资讯网。http://www.archives.gov.tw。
    7. 国史馆:国家历史资料库。http://nhd.drnh.gov.tw/AHDPortal。

    延伸阅读

    1. 李宣锋等编着。1998。《台湾地区戒严时期50年代政治案件史料汇编(1-5册)》。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2. 赖泽涵计画主持。2001。《台湾地区戒严时期政治案件:50-70年代文献专辑(1-8册)》。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3. 倪子修总编辑。2001。《戒严时期政治案件之法律与历史探讨》。台北: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
    4. 许雪姬主编。2003。《「戒严时期政治案件」专题研讨会论文暨口述历史纪录》。台北: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
    5. 陈志龙、邱荣举、倪子修(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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