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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须总领属县,宣布朝廷的旨意,肩负兴利除弊与惩奸罚恶之责。因掌理行政、刑名、钱谷等事,政务繁重,故置佐贰官同知、通判,辅佐处理政务。台湾府知府的职权除了一般政事外,还有支放兵饷与经理盐政的大权。
在19世纪末以前,台湾只有一个台湾府知府,驻於府城(今台南市),是仅次於台湾道的文官。品秩为从四品,其职缺为具备「冲、繁、难」三种行政难度的「要缺」。1875年(光绪元年)清廷新设台北府,台北知府之职列为「冲、繁」二种难度的「中缺」。1885年台湾建省,增设第三位知府,并在名称上有所调整。原台湾府知府改为台南府知府,仍为「冲、繁、难」的要缺。台北知府职缺仍保持不变,但是新设在彰化县桥孜图(今台中市)的台湾知府,由於必须驻紮在省会,其职缺为「冲、繁、疲、难」的「最要缺」,例由进士出身者担任。
中文关键字: 台湾知府 , 台北知府 , 台南知府 , 同知 , 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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