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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业
2011-12-02 10:39:25   来源:   点击:

    同姓、同祖籍或同祖先的後代子孙为管理共同祀产而成立的组织。通常设定不处分的独立财产(一般为田产),以此产生固定收入来办理祭祀事务,达到永久祭祀的目的。客籍人士称为蒸尝。

    南宋已有类似祭祀公业的组织,称为祭田,主要祭祀血亲。清代汉人初到台湾,先是以地缘结合,清中叶之後,以祭祀为目的之血缘组织逐渐盛行,因此,祭祀公业分为较早的合约字、较晚的阄分字二种。

    合约字祭祀公业可能为同姓子孙或相同祖籍地的移民,以契约方式共同购置田产,以唐山祖为祭祀对象,合资者之後代才能享有权利,其分配方式是照股份或丁份。

    阄分字祭祀公业是以某一位特定祖先的後代,在阄分财产时,抽出一部分充当祭祀公业,有的是後代子孙自愿捐出,为纯粹的血缘组织,以开台祖或其後代为祭祀对象。其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以系谱为依据,照各房分,公业由各房子孙轮流掌管。

    客籍人士的合约字祭祀公业称为大尝、公尝,是同宗同姓的子孙自愿性捐资购产,具合股性质,每年透过祭祖活动,联络各家族成员之间的情感;阄分字祭祀公业称为小尝、私尝,属於传统家族血缘关系的组织,从家产抽出一份公业,由各房子孙轮流掌管。

    合约字祭祀公业会员的股份,可自由转移;阄分字祭祀公业的财产属於公产,只有在履行祭祀祖先的义务时才能动用。

    祭祀公业的功能,包括兴建宗祠家庙、修造祖坟、族亲的奖学敬老福利等等,维系宗族组织,属於民间美俗。但因祭祀公业的财产大都为土地,在运用祀产时常引起纷争或诉讼。

    中文关键字: 祭祀公业 , 蒸尝 , 合约字 , 阄分字 , 照房分

    参考资料

    1. 庄英章。1977。《林圮埔:一个台湾市镇的社会经济发展史》。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2. 陈其南。1988。《台湾的传统中国社会》。台北︰允晨。
    3. 简炯仁。2000。〈屏东平原客家「六堆」聚落的形成及其社会变迁〉。收於《第四届国际客家学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4. 《台湾历史辞典》网路版http://taipedia.cca.gov.tw/taipedia/dict/welcome.aspx
    5. 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古文书室
    6. http://140.109.185.220/paleography/books-introduction.html

    延伸阅读

    1. 美容。1993。〈草屯镇之聚落发展与宗族发展〉。收於《草屯镇的社会与信仰》。台北:自立晚报社。
    2. 柿齿松平着,程大学等编译。1983。《日据时期祭祀公业及在台湾特殊法律之研究》。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3. 安藤静。1905。〈台湾に於ける公业〉。《台湾惯习记事》,5(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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