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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偷渡令
2011-12-02 10:39:28   来源:   点击:

    清廷在台湾实施严格的移民政策期间,为防范偷渡而颁布的相关法令。1683年(康熙22年)清廷开放海禁,废止迁界政策。船舶出洋仍需请照,获得许可才能开航至海外。再考虑台湾府虽隶属福建省管辖,但地属海外、远隔重洋,另颁布「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规定凡来台人士,无妻室产业者一律逐回原籍;有妻室家产愿居台湾者,应向官府申报;犯罪触法者不论有无家产一律押回原籍。

    由於清廷给照的手续繁复,加上台厦正口收取规费,偷渡之风转趋盛行。1702年清廷采纳台湾知县陈璸建议,实施单身渡台政策。此议得到许可後,来台的限制更为严格,偷渡更加严重。

    官方奏准严禁偷渡的命令,最早在1718年,由闽浙总督觉罗满保发布。此後配合禁止携眷或搬眷政策,严禁偷渡的命令亦随之重申。1721年朱一贵事件後,随军来台的蓝鼎元监於来台数十万移民不准携眷,是乱源之一,而有开放搬眷之议。雍正、乾隆两朝,广东巡抚鄂尔达、巡台御史六十七、福建巡抚吴士功,前後奏请放宽禁令,清廷因此数度放宽搬眷渡台。然而1761年(乾隆26年)之後,清廷又恢复单身渡台政策。1788年协办大学士福康安平定林爽文事件後,奏请解除单身渡台规定。自此,凡属良民,无论是否携眷,一律给照。不过向官府申请给照程序,仍太过繁琐,故偷渡现象不绝於缕。1841年(道光21年)台湾道姚莹提到广东南澳、潮州之人私自驾驶小舟至恒春登陆,再潜赴台东开垦。1874年(同治13年)沈葆桢来台办理防务,招募开垦,给照携眷的规定也同时废除。至此闽粤之人欲移民台湾者,不需经过地方官同意,可自由迁徙。

    中文关键字: 偷渡 , 正口 , 给照 , 携眷 , 搬眷

    英文关键字Stow away , legal port , given license , immigrate with relative , relative is received to Taiwan

    参考资料

    1. 许毓良。2001。〈清代台湾的文武口:兼谈「消极治台」说的适切性〉。收於《中国现代史专题研究报告(第22辑):台湾与中国大陆关系史讨论会论文集》。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编。台北: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
    2. 姚莹。1960。《中复堂选集(一)》。「台湾文献丛刊」83。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3. 黄秀政。1995。〈清代治台政策的再检讨:以渡台禁令为例〉。收於《台湾史研究》。「台湾研究丛书」。台北:台湾学生。

    延伸阅读

    1. 许毓良。2003。《清代台湾的海防》。「东方历史学术文库」。北京:社会科学文献。
    2. 庄吉发。1999。〈故宫档案与清代台湾史研究:清朝政府禁止偷渡台湾的史料〉。《台湾文献》,50(4):149-164。
    3. 施志汶。2000。〈台湾史研究的史料运用问题:以清代渡台禁令为例〉。《台湾史蹟》,36:14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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