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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制定时,为避免倒阁频繁、政局不稳,未采倒阁权设计,改依王世杰建议,仿效美国总统制之否决权,以覆议制取代。
宪法第57条第2、3款规定,立法院对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对立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反之,行政院对於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则得经总统核可,於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10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必须接受该决议,否则就应辞职。
1997年(民国86年)修宪时,增修条文於覆议制度外,另外赋予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之权力,正式引进「倒阁权」制度。不信任案在提出72小时後,应於48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於10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惟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不过在修宪赋予立法院此项权力之後,因倒阁权之行使往往伴随解散立法院之後果,故制定後十余年仍未见有实例。
中文关键字: 不信任投票 , 解散立法院 , 内阁总辞 , 覆议
英文关键字vote of no-confidence , dissolution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 resignation of the Cabinet , reconsideration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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