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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业奖励
2011-12-02 10:40:16   来源:   点击:

    日治时期台湾的糖业政策。1896年(明治29年)台湾总督府已进行糖业推广,但制定完整体系并配以奖励措施的糖业政策,是在1901年9月新渡户稻造提出「糖业改良意见书」之後。总督府采纳意见书的兴革方案,於1902年6月公布「糖业奖励规则」,以国家权力干涉、引导制糖业的发展。糖业的保护措施大致可分资金补助、原料确保、市场保护等3项。

    1900-1926年度,总督府的奖励补助总计1,278万圆,补助重点为使用机械制糖的制糖会社或制糖厂,其影响之一是:以台湾人资本为主、部分使用机械的改良糖廍趋於没落。制糖的农业过程(原料确保)为另一个奖励补助重点,其意义在於以国家权力补助民间糖业资本力量的不足,驱使农民改变传统的小农经营,以配合机械制糖厂的原料需求。

    原料确保主要是实施「原料采取区域制度」,确立机械制糖厂对周边原料甘蔗的独买权,以及区域内砂糖的独占制造权。该制度最早是因盐水港厅为遏止制糖厂抢夺原料甘蔗而设立,1905年6月总督府以「制糖场取缔规则」将原料采取区域制度纳入奖励保护的一部分,对受奖励的制糖厂依其原料消化能力,在其周围划出特定区域,区域内的蔗农除非特别许可,否则必须将甘蔗出售给该法定制糖厂,制糖厂因此得以独占区域内的原料甘蔗。但在农民可自由决定种稻或插蔗之下,一旦甘蔗丰收超过制糖厂的消化能力,若不全部收购,便可能招致农民罢种,导致翌年原料不足,或区域内出现甘蔗的强力竞争作物,制糖厂的经营便陷入不稳定。从明治末期制糖厂设置改良糖廍以消化原料甘蔗,以及1920-1930年代「米糖相克」现象,可见制度的局限。

    市场保护主要是税制上对台湾糖业的优惠。1896年2月,日本政府对外宣布台湾适用日本对外现行关税法规,以生产粗糖为主的台湾糖业因此受到日本关税的保护。相对的,其国内的制糖业(精糖业)虽有1899年1月新条约实施,以及其後3次调升砂糖进口税,逐步获得关税的保护,却仍需面对外国精糖的竞争。

    1911年7月日本完全废除不平等条约,恢复关税自主权,精糖业才受到关税的完全保护。但日本的精糖业在经历1909年「日糖事件」後,已渐为台湾糖业资本所并购(精粗糖兼营),因此受到保护的对象,可说是以台湾糖业为基础的日本近代制糖业。

    中文关键字: 糖业政策 , 糖业改良意见书 , 「糖业奖励规则」

    英文关键字sugar policy , Modified Sugar Submission , the Rewards to Taiwan sugar industry

    参考资料

    1. 凃照彦。1975。《日本帝国主义下の台湾》。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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