贌社
2011-12-02 10:48:31   来源:   点击:

    荷兰至清朝年间,一种专属於原住民部落的特殊税赋制度。

    「贌」,台语发音为pak,为欧洲字”pacht”的音转,意为「双方取得协议」,「条约」,「社」则是指「番社」,也就是原住民居住的部落,因此所谓「贌社」,从字面意义加以解释,便是「有关於社的(税赋)承包制度」。

    荷人占领台湾後,其辖下的平埔族原住民,一部份已如汉人一般过着农业生活,另一部份则仍保留了渔猎生活的传统,以捕鹿为生。对於这些捕鹿为主的番社,荷人并不直接向其徵课税赋,而是以「包税制」的形式进行间接的经营与管理。通常,荷人会将辖下的番社画分为几个大的区域,然後再将这些区域的徵税权利,以定期拍卖的方式交给地方上的有力商人承包。获得徵税权的商人,每年有向政府缴纳相当於一定税额的义务,其余的收益则皆归商人自己所有。据高拱乾《台湾府志》记载,这些商人「将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输社饷」;也就是说,他们的贸易活动,主要是以日常生活用品(如刀,布等)向番社的原住民交换鹿只,并将交换来的鹿皮收益一部份做为税赋上缴,剩下的鹿肉等副产品则被做成肉乾出售,成为商人利润的来源之一。由於这些商人贸易的对象以番社为主,因此他们通常被称为「社商」;又因为这种承包制度(「贌」)主要是针对番社而设置,所以这种特定的徵税方式,便被称为「贌社」。

    贌社制起於荷兰统治,在明郑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在清领时期持续推行,透过此一制度,台湾统治者的财政得以稳定,然而社商为获取利润而进行的重重剥削,却使原住民生活日趋困苦,至清朝时,贌社制下的番社已经面临「鸡犬牛豕布缕麻菽悉为社商所有」的惨况;由此可知,此制实为一「利官不利民」的制度。

    参考资料

    1. 高拱乾,《台湾府志》,卷五。
    2. 台湾省文献会编,《台湾史》,台北:众文图书公司,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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