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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庄组织之人事(乡职),因乡庄层级不同、地区不同、年代不同,其乡职不一,但大底上可归纳为官治人员、自治人员二种:官治人员包括:管事、地保(或称地方、乡约、乡保、坊保、保长);自治人员包括以推举产生之总理、董事、庄正、庄副,以及自然形成之耆老、董事、管事人、族长、头人等。
台湾收入清朝版图初期,每个里、堡之街庄,设有管事数人,其职责是徵收田赋。18世纪以後,街庄除管事之外,再分设地保,负责调拨徭役,有时受衙门之命,协同差役在辖境内进行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会勘,澎湖的澳,也是如此运作。
官方编制的里、堡,其境内的街庄是自然形成。里、堡与街庄之间并无统属关系,而官设的管事、地保,在治安、税收、户口编审等事务有支配权,但在造桥、舖路、开圳、建庙等自治事务上,管事、地保没有命令与监督权。19世纪以後,里、堡出现总理、董事之职。大抵每个里、堡设总理1人与董事数人,其设置的缘由,可能是民间先发动,之後官方给予承认。1885年(光绪11年)台湾建省,在花莲、台东设立乡,惟因乡庄组织资料存留太少,其运作状况不详。
中文关键字: 堡 , 里 , 澳 , 乡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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