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意雯。1993。《清代台湾妇女生活》。台北:自立晚报社。
- 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编。1905。《台湾私法第二卷》。台北: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
- 台湾惯习研究会原着,王世庆、黄连财、陈锦荣编译。1984。《台湾惯习记事第壹卷下》。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台湾因拓垦荒地需要劳力,或急难时需人扶持,社会上盛行多子多福气的观念。甚至已有亲子,仍收养他人之子。相对之下,贫穷无力扶养小孩者,被迫出卖亲子做为他人养子。养子之风,也衍生一些社会问题,如养父死後,经常发生继承纠纷。
女性之养子,则是养女或养媳。清代中叶以後,台湾社会特别盛行养媳之风。养媳(媳妇仔)之年幼者,称童养媳。社会上因重男轻女,或因家境清寒,初生女婴有被溺死、丢弃或送人收养的习惯。另一方面,因婚姻重聘,为减轻儿子未来娶妻的负担,或为避免婆媳问题,或为分担家庭劳务,因而收养他人之女,风气颇盛。
养媳又分「有头对」、「无头对」两种。有头对是指收养者为养媳预选丈夫,大多是与其亲生儿子结婚。无头对是指没有预定的婚配对象,通常是收养者自己无子,收养养媳以协助家务,未来可以招婿继承宗祧。无头对的养媳,可能终生未婚,可能被养家贩卖,或逼迫为娼。收养养媳,需立「养媳字」契约,并依养媳的年龄、容貌以及有无头对,由收养者支付若干聘金。养媳大多早婚,易遭童伴嘲笑,往往造成男女互相厌弃现象,婚姻不协的例子颇多。
中文关键字: 过房子 , 螟蛉子 , 童养媳 , 溺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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