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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野孟矩生於1854年,本籍日本福岛县人,曾任明治维新司法大臣大木乔任秘书,28岁即转任检事,1891年任札幌地方法院院长,1894年任新泻地方法院院长,1896年於台湾担任第一任的高等法院院长及法务部长。高野孟矩事件便是由他在台湾担任第一任的高等法院院长任内所发生。
1897年6月,台湾第三任总督乃木希典宣誓并指示台湾总督府府内检察司法机关展开肃贪动作,担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法务部长的高野孟矩,也配合开始一连串纠举台湾官员的行动。乃木希典在与东京中央讨论後,决定台湾官员人事的变动,其中,民政局长水野遵被免职,学务部长、财政部长也遭受到停职处分,但顺势也牵扯到高野孟矩,先是免除高野孟矩法务部长的职位,同年10月1日台湾高等法院高野孟矩被命非职。高野不服,认为按日本宪法58条第2项规定,司法官的身分受到明文的保障,保障司法人员的任期与权利,总督府不能在罢免法务部长同时也免除他的院长职务,高野拒绝停职的处分,并销假上班,但却遭乃木总督派警察驱离,将他逐出法院。高野於11月4日离开台湾,回到日本。此外,支持高野的台北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的两院院长及多位司法人员也相继辞职离台返回日本,高野孟矩并在同年12月16日被撤职。
由於六三法的实施,可以使台湾总督在台湾享有行政、立法、司法以及军事大权,且不受日本宪法的干预,使台湾成为日本宪法外的异域。但在高野孟矩回日本後,在日本国内抨击总督府侵犯宪法所赋予的法官身分保障,由此并引发了「日本帝国宪法是否适用於台湾」的争议。
中文关键字: 高野孟矩 , 六三法 , 乃木希典 , 水野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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