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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翁(招婿)
2011-12-03 09:28:29   来源:   点击:

    『招婿可称为「就婚」、「赘婚」,通常对方儒弱,易被女家欺侮,因此古之招婿入赘仪式,乃先立嘱文(亦即婚书或招婚字),有谓:「小子无能,改名换姓,泰山滚大石,永无回头……」,此与嫁女(台湾民俗的丢扇、泼水)之意略同,并注明应得之权利或应负之义务,及将来所生子女(尤其是男子)之归属。

    招赘婚,许多没有男嗣的家庭,为了承续香火招男性入赘,招赘婚又可分成「立招书」与「招夫养子」两种。立招书者是与男方立契约,规定男子入赘後要在岳家居住几年,等生子数人後才能搬出自立门户。招夫养子者则讲明男子须终身在岳家,即使生子也不得自立门户。招赘婚是汉人传统社会的一种变则,其婚生子女一般要有一到两人从母姓,乡间习俗称为「抽猪母税」。日治时期乡内的平埔族还盛行着母系社会的招赘婚,後来渐渐受到汉人社会风俗的影响,现在大多已经与汉人的风俗无异了。』

    按民间习俗,入赘为婿为子者,仍由媒婆作中介,条件也极为简单,完全不按六礼行事,事前讲定,由入赘者送些米香、糕饼之类,算是订婚,然後再拣定入赘成婚之时,议定银圆若干(不会太多),以及几个大饼就可以了。入赘之吉日,有的由入赘人的亲生父母陪同到招婿者家,然後参加简单拜堂仪式,吃吃喜酒就告完事。

    参考资料

    1. 姚汉秋 《台湾婚俗古今谈》P59~P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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