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汉秋 《台湾婚俗古今谈》P59~P63
招赘婚,许多没有男嗣的家庭,为了承续香火招男性入赘,招赘婚又可分成「立招书」与「招夫养子」两种。立招书者是与男方立契约,规定男子入赘後要在岳家居住几年,等生子数人後才能搬出自立门户。招夫养子者则讲明男子须终身在岳家,即使生子也不得自立门户。招赘婚是汉人传统社会的一种变则,其婚生子女一般要有一到两人从母姓,乡间习俗称为「抽猪母税」。日治时期乡内的平埔族还盛行着母系社会的招赘婚,後来渐渐受到汉人社会风俗的影响,现在大多已经与汉人的风俗无异了。』
按民间习俗,入赘为婿为子者,仍由媒婆作中介,条件也极为简单,完全不按六礼行事,事前讲定,由入赘者送些米香、糕饼之类,算是订婚,然後再拣定入赘成婚之时,议定银圆若干(不会太多),以及几个大饼就可以了。入赘之吉日,有的由入赘人的亲生父母陪同到招婿者家,然後参加简单拜堂仪式,吃吃喜酒就告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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