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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约内容
2009-08-13 21:27:36   来源:   点击:

      古代婚约,是婚姻的事先约定。封建包办婚姻礼俗十分重视婚约的约束力,将其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一方解除婚约,要赔偿对方所谓损失。国民党民法曾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能订定婚约,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在古代小说中描写婚约之事不乏其例。如冯梦龙《情史》卷十《长安崔女》:“他日,崔氏女病,其舅执金吾王,因侯其妹,且告日:‘请为子纳焉。,崔氏不乐。其母重违兄命,诺之。女日: ‘愿得曲江所见柳生足矣。必不允,以其与外兄,终恐不生全。’ 其母念女深,乃命轻红于荐福寺僧道省院,达意柳生。生悦轻红而挑之,轻红大怒日:‘君性正粗!奈何小娘子属意如此?某一微贱,便忘前好。欲得岁寒,其可得乎?某且还白小娘子。’柳生再拜,谢不敏。始日:‘夫人惜小娘子情节,今小娘子不乐适王家,夫人是以偷成婚约,君可两三日就礼事。’柳生极喜,备数千百财礼,期日结婚。”
      凌檬初《拍案惊奇》卷之十《韩秀才乘乱聘蛟妻,吴太守怜才主姻薄》:“韩子文乘浙江讹传‘朝廷要到浙江各处点绣女’,民间急于使女儿出嫁之机,便聘下金朝奉之娇女为妻。怕生变故,约来两个朋友,求朝奉写下了一纸婚约,作为见证。婚约上写道:‘立婚约金声,系徽州人。生女朝霞,年十六岁,自幼未曾许聘何人。今有台州府天台县儒生韩子文礼聘为妻,实出两愿。自受聘之后,更无他说。张、李二人,与闻斯言。嘉靖元年、月、日,立婚约金声。同议友人张安国、李文才。’写完后,还画了押,付子文收藏。”
      《赛红丝》第十一回:“刚走到厅,不期宋古玉领着儿子宋采,也正在那里拜贺知府。裴松等他拜完,方才走至厅,在上面放了椅子,请贺知府台坐。贺知府虽不肯坐,他却朝上拜了四拜,因说道:‘不肖遗骨,蒙老年伯提携,事事成全。其恩真天高地厚,虽捐顶踵,不足为报。’拜罢,宋古玉父子就要与他相见。裴松不敢径见,因说道:‘婚姻之约,昨蒙岳父大人慨允。如今裴松不独是门生,又是子婿了。玉风不独是益友,又是尊舅了。须登堂一拜,以明感激。”
      尚有欲毁婚约一例。清钮璐《触肢》:“项城韩云门,名媚,聘戚氏女,未几,两目失明。戚谓韩郎年少能文,必成远器,而配以盲女,非偶也。欲毁婚而终女子于家。韩之父母将许之,云门毅然不可,如礼迎娶以归。戚不得已,腾以美脾。云门日二‘人情见则欲动,不若无见,以全我居室之好。’遂遣脾还。,后来韩云门考上拔贡,出任教谕之职,“掣妇偕行,伉俪无间,,当地人称誉他的“笃行”。盲女父母不欲牵累韩生,主动提出毁婚约,遭到拒绝,又以美脾陪嫁,复被遣还,则愈见韩生品格高尚,而且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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