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英汉、陈瑞隆 《台湾嫁娶礼俗》,台南:世峰出版社,2002
在男方所谓的七出义绝之中,女方只要触犯了一项,就可以构成离婚的条件。不过亦有例外,女方只要具备「三不去」之中的一项理由,就可以拒绝男方的休妻条件。而所谓的三不去是指,妻服公婆之丧未满三年,丈夫婚前贫贱婚後富贵,离婚後妻子无所依靠。
国人忌讳离婚的观念非常强,一般人都不愿意帮别人写离婚书,万一不得已必须写时,也要在房子外面,用茶水来研墨,用过的砚台永远不能再用。亦因为有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台湾旧社会中很少有人会离婚,若有离婚多半是因为妻子不守妇道、发生其他事故或夫妻感情不和,很少有因贫穷而休妻的。万一丈夫死亡,经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以及其它近族协议,女方随时可以回娘家或改嫁。
按照台湾旧风俗,凡是协议离婚都不写离婚书,不过娘家为了防止日後发生纠纷,通常都要立正式的「赎身字」(赎身书),里面写明女方已经把聘金退回男方。中等以上的家庭,在进行强制离婚时,都会写一份「休书」,交给女方带回娘家,并请求女家退回聘金。如果女方娘家贫穷,而无力退回聘金时,那丈夫就可凭藉夫权,把妻子转卖或典押给他人。这时为了防止以後发生纠纷,男方必须立下「卖妻字」或「改嫁字」,交给妻子的「後夫」作为凭据,上面写明卖妻或改嫁的理由、後夫的姓名、聘金的数目等等,前夫并保证日後与女方断绝一切关系。
至於强制离婚,就是完全丈夫主动休妻,原因主要是出於下列理由:淫佚奸通、窃盗诈欺、不事翁姑,很少有因为「七出」中的另四项条件而离婚的。法律上的强制离婚,在旧社会中很少,不过近几年来由於社会结构的改变,有逐渐增加的倾向。由女方主动离婚的实例很少,除非丈夫犯了重大过错,或在丈夫死亡後不得已的情况下,女方才会主动提出离婚或改嫁,不过近几年来却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不论是协议离婚或强制离婚,基本上是由男方跟男方的父母商量好,然後再由父母去女方的娘家提出交涉,很少由男方父母主动提出离婚,因为夫妻之间如果不同意离婚,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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