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地山胞与山地山胞的区别,是基於行政管理上的需要所产生。民国四十三年,公布由内政部核定的原住民名称(共分为九族)以及其分布区域,作为日後官方所采用的原住民族识别标准,同时也将原住民区划为「山地山胞」与「平地山胞」,并厘定三十个「山地乡」以及二十五个「平地乡」。山地山胞与平地山胞之识别依据,系光复前日据时代原籍在这三十个山地行政区或二十五个平地行政区内,其本人或直系尊亲属户籍簿种族栏登载为高山族(或各族名称)者。而原住民各级民意代表和地方首长(山地乡乡长),即按此一行政区划做为政治参与之规划基础。自民国八十年第一次修宪之後,更以山地山胞与平地山胞取代了原本保障蒙古、西藏及其他各民族的国大与立委名额。 三十个山地乡分别如下表:
县市别 乡、镇、市别
台北县 乌来乡
桃园县 复兴乡
台中县 和平乡
新竹县 尖竹乡、五峰乡
苗栗县 泰安乡
南投县 仁爱乡、信义乡
嘉义县 阿里山乡
高雄县 茂林乡、桃源乡、三民乡
屏东县 山地门乡、雾台乡、玛家乡、泰武乡、来义乡、春日乡、狮子乡、牡丹乡
台东县 海端乡、延平乡、金峰乡、达仁乡、兰屿乡
花莲县 秀林乡、万荣乡、卓溪乡
宜兰县 南澳乡、大同乡
民国四十三年二月,台湾省政府公布「山地同胞」的范围,以确定其於一月公布之「台湾省山地施政要点」的施行范围。依据一九五四年二月九日台湾省政府以府民四字第一一一九七号令订定法令上山地同胞范围,规定「山地山胞」范围为:「凡原籍在山地行政区域内,而其本人或父系直系尊亲属(父为入赘之平地者,从其母),在光复前日据时代户籍簿种族栏登载为高山族(或各族名称者),称为山地同胞。」
参考资料
- 马赖?古麦、桂宏诚,〈建立原住民族文官体制的理念:我们自己会治理的更好〉http://www.npf.org.tw/monthly/0301/theme-168.htm
- 潘春义,〈原住民的身分与选区划分之研究〉,国立中山大学政治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民国90年。http://etd.lib.nsysu.edu.tw/ETD-db/ETD-search-c/view_etd?URN=etd-0220102-15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