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住民身份法: http://www.apc.gov.tw/official/govinfo/lawsearch/lawsearch_result.aspx?no=112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2495&ctNode=904&mp=1
所谓的原住民,目前引用最广泛的定义,来自联合国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的「对原住民的歧视研究」报告,报告中指出:「原住民社区、人民和民族同在外族入侵和殖民时期以前在其土地上发展起来的社会具有一种历史的连续性,认为他们不同於那些在其土地上,或其部分土地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的其他成员。目前他们并不是社会的主导部分,他们根据其民族特点、社会组织和法律体制保留和发展其祖传土地及其民族特性并使之代代相传,并将其作为其民族继续生存的基础」。
台湾原住民有长期的被异族标签化以及被宣称受统治的历史。台湾岛在清王朝宣示统治权之前,就曾经被荷兰与西班牙分区占领,然後受到邻近明朝军队统治。清王朝宣示统治之後,汉人大举迁入挤压生存空间,并颁布统治命令与规范,予以标签化,而有生番、熟番、化番等行政上的分类。标举现代科学研究为基础的日本殖民地国,进行原住民的田野调查报告,并在行政上做出高砂族与平埔族的分类。
质言之,台湾原住民即是一群在当前政权统治之前,即生活在台湾土地上,拥有传统领域(土地)与文化的族群,他们长期在异族的政权统治下被分类、被标签化,并被宣称丧失原有的权利。在经过台湾原住民运动多年努力之後,原住民身份终於在中华民国宪法中得到正名,并且相关权益也渐渐获得法律保护与保障。
二、范畴
民国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宪法保障,颁布了「原住民身份法」。依据原住民身份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认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
一、山地原住民:台湾光复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区域内,且户口调查簿登记其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属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台湾光复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区域内,且户口调查簿登记其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属於原住民,并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登记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这个规定将原住民身份直接连结在血缘认定与地域关系上,让原住民的身份认定得以更加清楚,减少争议。
三、正名
台湾原住民在台湾脱离日本殖民地国进入民主化之後,被称作平地山胞与山地山胞,常以以来备受不平等待遇,以及社会适应不良的状况,从土地权纷争到母语流失等危机,原住民知识份子在台湾发起一连串的社会运动,极力争取原住民的权益与生存空间。终於在民国八十年五月一日宪法增修条文中,首度将原住民列入,除了在第四条立法委员名额中,首度提到原住民:「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有代表三人。」之外,还在第十条中明定:「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台湾原住民终於得以在国家宪法保障的前提下,持续更佳有尊严更佳有前景的发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