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央社”消息,艺人陈乔恩1月4日凌晨酒后开车遭台北警方拦检,涉嫌公共危险罪;台北地检署今天(2月7日)侦结,考虑其认罪、犯后态度良好等情况,给予缓起诉处分,并要求她须提供60小时的义务劳动。
警方表示,陈乔恩1月4日凌晨2时许驾车外出买酒,行经台北市忠孝东路和复兴南路口时,遇上路检拦查,现场酒测值达0.67毫克,因此将她移送法办。
台北检方讯后在当天早上10时30分左右谕令陈乔恩以新台币10万元交保。检察官侦办期间考虑陈乔恩认罪、犯后态度良好、无前科等情况,因此给予她缓起诉处分、期限2年,也要她提供60小时的义务劳动,须在1年半履行;检方不排除要求陈乔恩从事或配合反酒驾等公益倡导活动。
对此,很多人肯定会提出疑问,为何陈乔恩酒驾会判如此之轻,相比之前高晓松酒驾会判如此之重,难道是因为名气不同,所享受的待遇也就截然不同呢?明明她的酒测值已经达到了0.67,远超过台交规定的0.55,应该是要判刑的。说实话,我琢磨着很多人可能还没搞清楚“酒驾”和“醉驾”之分,更没有搞清楚内地和台湾对于酒驾行为的处罚机制。
没错,法律的确是公正严谨的,但死法并不代表活法,最终还得根据特殊情况做特殊处理。
不过既然有人强调了起诉这事,不管怎么去说,这肯定是站在公正的角度去判的,至少于公于私都是两全的处罚措施,要求她去做60个小时的义工,这也挺符合常理的。所以我认为,陈乔恩并没有判轻这么个说辞,除非有人故意下套设局去炒作此事。
自从陈乔恩出事以后 台霉造谣不断 ,国内部分媒体不审不察照搬传播谣言,扭曲事实,操控舆论。酒驾有错谁也不会回避,陈乔恩更是直面酒驾的错误。但各媒体肆意造谣,故意严重化此次事件,甚至还添加上莫须有的罪名,意图趁机泼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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