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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有什么条件
2010-01-07 14:31:44   来源:   点击:

    办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 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对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办理失业保险的登记流程: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黄岩失业保险就业管理服务处。
    •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应自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由本人持所需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个人缴费纪录(含视作缴费年限)审核。
      2. 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3. 领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式:

    • 失业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向申报制度,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依法征缴,失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补充

    •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 失业保险的待遇:
      • 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分别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不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现为20元)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内逐月计算。
      • 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月份前后合并计算。已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年限予以扣除。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指符合规定的病种目录的疾病,但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所致疾病)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可个人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一次性补贴。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丧葬费(标准为3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费(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提醒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重新就业的。
    • 应征服兵役的。
    • 移居境外的。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或的。
    •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签领失业保险金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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