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 我国境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强制性。在立法的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
- 保障性。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性待遇来实现;
- 非营利性。经办机构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
- 互济性。工伤保险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
-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但反有雇佣关系,单位就必须为雇工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补充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它职业病,共115种。
提醒
工伤申请时效:
因工伤事故导致的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