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当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指经过工商注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具体的企业名称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 “工作场所” 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一般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如果单位强令职工观光旅游则可以视作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例如,甲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再如,张三是办公室内勤,提前十分钟上班来办公室打扫卫生,不小心摔倒在地。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 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讲,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厂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 “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 “上下班途中” ,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可以依据立法宗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广义理解。
-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醉酒导致伤亡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 “犯罪”,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且该犯罪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 “违反治安管理”,应是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 “醉酒”,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回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而不是说根据不同职业规定。
补充
被视为工伤处理的有以下情况:(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重点理解以下概念:
提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以上注意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