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卫国国君的后裔,姬姓公孙氏,故又称卫鞅、公孙鞅。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因助秦孝公收复河西失地,获封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故称之为商鞅。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任命商鞅在秦国实施一系列变法,使秦国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便国不法古。商鞅从魏国来到秦国后,得到秦孝公重用。商鞅对秦孝公说:“一个国家要富强,必须注意农业,奖励将士;要打算把国家治好,必须有赏有罚。有赏有罚,朝廷有了威信,一切改革也就容易进行了。”秦孝公完全同意商鞅的主张,但秦孝公害怕旧贵族与国人反对而犹豫不决,有大臣建议召开朝会命臣工共同商议此事。朝会上,权臣甘龙、杜挚代表旧贵族利益集团反对变法。杜挚说:“臣闻之,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臣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君其图之。”意思是,臣听说过这样的话:“如果没有百倍的利益不要改变法度,如果没有十倍的功效不要更换使用的工具。臣听说效法古代法制没有什么过错,遵循旧的礼制不会有偏差。国君应该对这件事仔细思考。”
商鞅针锋相对地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意思为:“以前的朝代政教各不相同,应该去效法哪个朝代的古法呢?古代帝王的法度不相互因袭,又有什么礼制可以遵循呢?”商鞅进一步指出,“伏羲、神农教化不施行诛杀,黄帝、尧、舜虽然实行诛杀但却不过分,等到了周文王和周武王的时代,他们各自顺应时势而建立法度,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礼制。而礼制和法度都要根据时势来制定,法制、命令都要顺应当时的社会事宜,兵器、铠甲、器具、装备的制造也要方便使用。所以臣说: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就是治理国家不一定用一种方式,只要对国家有利就不一定非要效法古代。商汤、周武王称王于天下,并不是因为他们遵循古代法度才兴旺,殷朝和夏朝的灭亡,也不是因为他们更改旧的礼制才覆亡的。既然如此,违反旧法度的人,不一定就应当遭责难,遵循旧礼制的人,不一定值得肯定,国君对变法的事就不要迟疑了。”商鞅以历史进化论的思想驳斥了旧贵族所谓“法古”“循礼”的复古主张,为实行变法进行了充分舆论准备。
立木为信。变法前,商鞅又以“立木为信”方法取信百姓。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意思是:商鞅变法的法令已经准备就绪,但没有公布。他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国都集市的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并告示:有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给他十斤黄金。百姓们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来搬动。商鞅又出示布告说:“有能搬动的给他五十斤黄金。”有个人壮着胆子把木头搬到了集市北门,商鞅立刻命令给他五十斤黄金,以表明他说到做到。接着商鞅下令变法,新法很快在全国推行。
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战国·商鞅《商君书·画策》中写道:“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这几句大意是:圣明的君主不能只看重仁义而应该重视法度。制定法律一定要公正严明,颁布的法令一定要执行,这样就可以达到使国家强盛起来的目标。“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鞅认为,言论不符合法律的,不要听信它;行动不符合法律的,不要推崇它;事情不符合法律的,不要办理它。他建议,作为国君的,一定要把法律意识溶化在思想中,落实到行动上,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凡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不听从,不提倡,不推崇,也不去做。有一次,秦国的太子犯了法。商鞅对秦孝公说:“国家的法令必须上下一律遵守。要是国君的人不能遵守,下面的人就不信任朝廷了。太子犯法,他的师傅应当受罚。”结果,商鞅把太子的两个师傅公子虚和公孙贾都办了罪,一个割掉了鼻子,一个在脸上刺上字。这样一来,一些贵族、大臣都不敢触犯新法了。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经济上,改变了旧有的生产关系,废井田开阡陌,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政治上,打击并瓦解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使封建国家机制更加健全,中央集权制度的建设从此开始;军事上,奖励军功,达到了强兵的目的,极大地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为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毛泽东曾评价:商鞅是首屈一指的利国富民伟大的政治家,是一个具有宗教徒般笃诚和热情的理想主义者。商鞅之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福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贪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商鞅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彻底的改革家,他的改革不仅限于当时,更影响了中国数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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