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欲重修圆明园实地考察:光绪怒将其罚俸

2020-10-05 20:54:55 作者: 李鸿章欲重修

  李鸿章想要重修圆明园,故而轻装去实地考察,结果没有想到,光绪震怒,怪他不该私游皇家园林,将其罚俸降职处分,可谓动辄得咎。从这些来看,清朝对官吏的追责似乎是很严厉的。

  清代官员办案不力

  面临降级、革职、倒扣数年薪水之重罚

  看过清朝剧的人,尤其是看过周星驰《九品芝麻官》的人,可能会以为清朝的司法官吏威风大得很:衙门一开,两旁差役手持棍棒,敲打着地面,一声声“威武”,制造一种肃杀气氛,吓得小民们战战兢兢,两股战战,然后大人坐在上面用惊堂木一拍,或者将竹签往下一扔,好不威风。

  然而,历史永远比戏曲复杂;存在永远比虚构深沉,真正的清朝办案官吏,又是怎样的面目和心态呢?

李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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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案官员处理

  延期四个月以上便有处罚,尤其是命案与盗案

  从法律层面而言,清朝关于官吏追究责任的法律条文具体有:《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和《钦定六部处分则例》,涉及面很广,内容也很细致,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我们看看清朝康熙八年(1651年)的文字记录,据《康熙实录》,在康熙八年之前,清朝法律规定,凡文武官员除了用夹棍刑法之外,还用了其他法律所不允许的刑法,导致受刑者受伤或者死亡的,一律“革职提问”。康熙则规定,如果对妇女动用夹棍,都要按照吏部的条例,对相关官员进行革职处理;如果其上司对这种非法动刑的行为不予以告诫,也不向上报告,那么,其上司也要降两级处分,还要“罚俸一年”,如果上司是将军级别的,就要罚六个月俸禄。

  以上是对于官吏滥用刑罚的处分,而对于积案的处理,清朝也有相关措施。据晚清吏部官吏何刚德所著《春明梦录》记载,对命案和盗案的办理时间,清朝是有严格规定的:

  命案限六个月破案,盗案限四个月破案,如果过此期限没有破案,就会批评一次,起诉相关管理办案不力,这个就叫“初参”;拖延到一年未能破案,就再批评你一次,这个叫“二参”;拖延两年未破案,就来个“三参”;拖延三年,就来个“四参”。事态发展到“三参”的时候,还不算太严重,处理结果是降薪,但是职位和级别可以保住。如果发展到“四参”,后果就比较严重了,不仅降薪,还要降职。

  而当时的积案状况如何呢?还是听听当时官员的叙述吧。乾隆朝五十二年(1787年)湖南省宁远县知县汪辉祖说,他每个月在举行三八放告时,每天能收到两百多张状纸。所谓“三八放告”,是清朝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指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廿三、廿八日,衙门开放受理各种诉讼。而清朝学者包世臣也调查到,在清朝中叶,江浙一带的州县,平均有积案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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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案对地方官吏的压力其实蛮大的,因为这个和他们的职务升迁以至薪水挂钩。这和我们平常所听说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大相径庭。汪辉祖是清代能吏,已经是佼佼者了,他的司法名著《佐治药言》流行天下,但即使是他这样的人也都心有余悸地说,他们这些办案的官吏如同一个瓶子,“触手便碎”。

  高压政策下乌龙应对

  先储备好级别,等着降级用

  清朝科学不发达,破案手段受其局限,积案是免不了的,那么降职降薪也是免不了的,怎么办?为了自保,官吏们也算是花样百出,在何刚德的《春明梦录》里记载:明知自己免不了要降职降薪,那就事先想办法将自己的级别升上去,“预备加级”,到时候万一要降,自己的级别也够用的,不会降得太低。这个叫“有级可抵则抵”,用更高的级别来抵消降级的消极作用。

  在当时的具体情况就是,知县降一级,就是印官;典史降一级,就是捕官。为了防备降职,知县就想办法弄到知府的级别,典史也想办法升级。

  打个不太专业但比较好理解的比方,如果你现任是九品官,那么就尽量升到七品的级别,官职没上去,但级别上去了,到时候朝廷责罚下来,降你两级,你还是九品,没什么损失。

  由此却产生一件冤案。据《春明梦录》,晚清的时候,四川有一位典史官,手头有三件积案,拖了三年未破案,都已经到了“四参”的地步。这位仁兄未雨绸缪,早想办法将自己的级别升上去了。他满以为自己储备的级别已经够用了,因此也就不慌不忙地等着。没曾想,他的事情到了吏部那里,却发生了诡异的变化,三件积案居然变成了四件积案。

  结果他储备的级别不够用,最后落得个革职的处分。这个倒霉蛋不服气,跑到四川总督那里喊冤,于是报上吏部,要求重新查相关档案资料。吏部对此事也很重视,着手查资料,将四件积案一一查出来,告知了四川总督,也告知了这位前任典史。结果典史发现了破绽,说档案里所谓的“事主王曾庆被劫案”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四川根本没有此案。四川总督也声明:四川并无所谓的“事主王曾庆被劫案”,希吏部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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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这当中蹊跷的是,典史所经手的案件中,确实有一个案件叫做“事主曾庆被劫案”,怎么又多出一个“王曾庆”?吏部认真查下去,真相终于浮出水面,这个“事主王曾庆案”果然是多出来的。怎么会多出这么一案件呢?原来,吏部在处理该类事时,一般是将案件资料封存,然后由书吏在封皮上面写一张浮签,标明里面存的是什么案件的资料。其中一位书吏故意做手脚,将“事主”的“主”字改成“王”,黏在“曾庆”的前面,又加一个浮签,写上“事主王曾庆被劫案”,这等于平白无故又多出一个案件来。书吏在贴了标签之后,接下来的看册司员也没细看,就在标签上点了红点,就算是法定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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