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议罪银”制度:什么人才有资格花钱免罪

2020-12-16 00:00:40 作者: 清朝&ldq

  清朝乾隆年间,官场上流行一种“议罪罚款”的制度,说白了,就是官员犯了错,上缴一部分“议罪银”便可免罪。这是有明确条文规定的,比如在《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中载明:“官员承问引律不当,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及应拟‘监候处决’人犯错拟‘立决’者,承审官降一级调用,审转官降一级留任,臬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罚俸开始施行时,主旨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在尚不足以撤职、降职的前提下使用一下,让官员感到有点儿“心疼”,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但到后来,事情悄悄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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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看当时被罚款的封疆大吏李质颍给乾隆皇帝的一篇奏疏:“奴才李质颍谨奏,为仰恳圣恩,俯准宽限事……奴才于浙江巡抚任内未行奏参王燧,情愿罚银十万两,粤海关监督任内奏事错误,情愿交银二万两。四十六、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广东盐案不实,情愿罚银十万两。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交过造办处广储司共银十四万两,其余十一万六千余两,理宜竭力凑缴,按限完纳,庶于寸衷稍安。但现在变产凑交,一时售卖不及,又恐有误限期。奴才昼夜惶悚,无计可施,唯有叩恳圣主恩施格外,准于明年起每年作为二季,交银一万五千两,奴才得以设法竭力,及时估变交纳。”在这封奏疏中,李质颍承认先后几次工作中出现失误,“情愿”上缴罚银,但一时难以凑齐,请求宽限。虽然此疏有哭穷的表演成分,但动辄数十万两银子,对谁都不是个小数,已完全超出受罚者应得的薪俸和养廉银的总和。这么多钱,已不仅仅是对官员的惩罚,而是刻意搜刮了。由惩治手段转换为敛财目的,称得上是遗患无穷。

  首先,这些“议罪银”没有明确的数额,伸缩性极大。全靠当事人根据所谓的实际情况把握,是多是少只凭一张嘴,谁的嘴大谁说了算。皇帝不说罚多少,受罚者自己报数就只能往高里说,万一报少了,皇帝不满意,给顶回去,那就算白报了,丧失了缴钱免罪的机会。这种潜规则自然成了破坏制度的重要一环。

  其次,交了钱就可以免罪。受罚者食髓知味,会丧失对渎职违章的警惕。反正花钱就能摆平,那就犯了受罚,罚了再犯,千锤百炼。花钱免罪无疑是对罪恶的包庇与纵容,从而引发社会对善恶判断的失序。

  第三,受罚者白花花的银子拿出去了,他还得拼命把这些钱挣回来。即使不为盈余,他也得把这个窟窿堵上,想方设法抠钱。这种情况下,哪里还有心思理政,哪里还会想着为民服务?他得先为钱服务。最重要的是,他通过什么方式搜刮钱财?当然是违法手段,按部就班,一分一分地挣辛苦钱,猴年马月也挣不够这笔巨款。于是,一层层盘剥下去,最后都转嫁到底层百姓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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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被罚的钱哪里去了呢?如果进入国库,用于发展民生,花到老百姓身上,倒也罢了。而事实上这些钱最后都进了内务府,也就是皇帝的私人账户。据说,广储司银库所收罚款,每月都要将数目开单呈报给乾隆皇帝的大管家和珅,开报时要逐项列报罚款人之姓名,缴款数目,以及已缴未缴情况,再由和珅转奏皇帝。皇帝精着呢,谁少给了都得收拾他——官员犯错,皇帝得钱,岂不快哉。到最后,那些高级官员成了皇帝的“白手套”,专替最高决策者搜刮,最高决策者成了罪恶之源。

  说起来,“议罪银”也不是谁都能缴的,这还有个资格的问题,最起码得跟皇帝有着很深的渊源或者交情。皇帝恩典你,才给你这样的机会。实在不行,也可以走“上层路线”,通过皇帝的大管家和珅来完成。和珅一辈子没做过地方官,没有在基层刮地皮的经历,却坐拥海量财富,是何原因?据靠谱的专家分析,这些财富大部分来自于“议罪银”的回扣或者是通过给皇帝和官员拉皮条得来。来看看和珅与其助手福长安给皇帝的一封奏疏:“查奇丰额于五德在织造任内纵容伊子,不行参奏一案,前奉谕旨,将奇丰额革职来京,交军机大臣究讯。兹奇丰额已于本日来到热河,臣等遵旨讯问。奇丰额伏地碰头跪称,我系内务府世仆,由刑部司员蒙恩补放道员,后擢藩臬两司,用至江苏巡抚,理宜倍加感激,于地方一切认真查办,乃五德在江苏织造任内纵容伊子永泰任意苛刻,以致胥役人员心怀抱怨,商贾观望不前,税银短绌,我于彼时不能即行参奏,仅令五德速遣伊子回京,直待降旨询问,始行奏出,实属糊涂荒谬,辜负委任。复蒙格外天恩,不即从重治罪,仅予革职,愧惧惭悚,无地自容。今情愿罚缴银四万两,并求转奏赏给苦差,以期稍赎前。”奇丰额包庇下属被追查,缴了四万两白银,希望免罪之外,还希望再给个官当,即所谓“赏给苦差”,并通过和珅给皇帝上奏。和珅在这中间能白替他传话吗?少给了都不行啊。而“英明”的乾隆皇帝只批示了三个字:“知道了”,其实就是认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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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有个叫尹壮图的官员,对“议罪银”意见很大,上疏请求“永停此例”。乾隆虽然生气,但也不敢否认此事,便跟他讲道理:第一,奏请永停罚银之例,想法不错,这个值得肯定。第二,各省督抚难免偶有过误,且又非贪污受贿之罪(议罪罚银本来就会带动贪污,乾隆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若因此革职查办一时找不到替代者。从爱惜人才的角度考量,可以用罚款的方式进行薄惩。第三,罚缴的议罪银都留为地方工程之公用,以利一方百姓。第四,凡是贪纵营私的督抚均绳之以法了,从来没有以罚银幸免的人(全是睁眼说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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