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内所藏珍宝,内珍珠手串竟有二百余串,较之大内多至数倍,并有大珠,较御用冠顶尤大。其大罪十五。
又宝石顶并非伊应戴之物,所藏真宝石顶有数十余个,而整块大宝石不计其数,且有内府所无者。其大罪十六。家内银两及衣服等件,数逾千万。其大罪十七。
且有夹墙藏金二万六千余两,私库藏金六千余两,地窖内并有埋藏银两百余万。其大罪十八。
附近通州、蓟州地方,均有当铺、钱店,查计资本,又不下十余万。以首辅大臣,与小民争利。其大罪十九。
伊家人刘全,不过下贱家奴,而查抄赀产,竟至二十余万,并有大珠及珍珠手串。若非纵令需索,何得如此丰饶!其大罪二十。(以上见《清仁宗睿皇帝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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