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杭州女子遇害案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这起最初从“神秘失踪”到最终确认遇害的案件,在杭州警方的强力侦破下最终告破。目前的官方公告中,遇害的来女士的丈夫许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而从这起案件中公布细节中提到了一件事情,就是来女士本身因为拆迁得到了180平和100平的两套房的赔偿以及“7位数的存款”。我们都知道以杭州当下的房价这两套房子意味着什么。
而新闻报道中也提到了一件事情,就是许某一直希望能从其中拿一套房子作为他儿子的婚房,但是来女士拒绝了许某的要求。具体是否是因为这件事让许某动了杀机,目前案件尚未审结,我们不得而知。但此前有网友问了我一个问题:来女士遇害之后,许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也被刑拘了,假如说案件最终确定是许某做的,那许某与他前妻所生的儿子能否继承来女士的遗产呢?
我们从法律上来分析这件事情,我个人观点如下:
李起武律师观点:
首先《继承法》中明确规定:
遗产继承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遗产分配的比例一般是平均分配。
从这段描述可以看出,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我们先来讲这个案子中“配偶”的继承权问题。《继承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包括了四种情况,其一是**被继承人,其二是**其他继承人,其三是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较严重的,其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从这里面可以看到,丈夫许某**来女士,因此他已经自动丧失了对来女士财产的继承权。
随后我们再看看第一顺序继承人里面“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继承法》明确了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以及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来女士与前夫所生女儿,以及来女士与许某的女儿,都明确有继承权。尽管来女士的大女儿已经判归前夫抚养,但不影响与来女士的血亲关系 ,因此不影响她的继承权。
对于许某与前妻所生儿子的继承权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有继承权的继子必须是有抚养关系的。如果说许某与来女士结婚的时候,他与前妻所生孩子尚未成年,是跟他们在一起生活,那来女士就与许某的儿子有抚养关系,这样许某儿子就具有继承来女士遗产的权利。
而如果说来女士与许某结婚的时候,许的孩子已经成年并且独立生活,来女士没有对他有抚养关系,那么他就没有对来女士遗产的继承权。
从本案新闻报道中来看,许某与前妻所生儿子并未与他们生活在一起,而且因为结婚的原因许某提出拿一套房给他儿子作为婚房,这点也可以看出许某的儿子年龄不小。仅从新闻报道来看,许某的儿子似乎并没有与来女士生活在一起,也没有抚养关系,从这些判断大致可以排除许某儿子的继承权了。
但是我们反过来假设一下,假如说许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只有十几岁,并且一直跟他们生活在一起,也没有参与到许某**来女士的事件中。那么,在这样的假设情况下,他还真的是具有对来女士遗产的继承权的。
这段假设从情感上来说很多人难以接受,但法理上的确是如此,如果真的有这样一个存在抚养关系的孩子、年龄幼小且没有参与**被继承人,那么法律也是应该保护他应有的权利。杭州女子被害案到现在也算尘埃落定,很多人也感叹人性的黑暗和扭曲。但我们也应该相信,黑暗始终只存在于少数地方,更多的时候人间自有真情。我们不能因为少量的苍蝇害虫,就不能体会这世界的美好。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把苍蝇害虫扫入尘埃,留下一道无形的法网阻隔世间邪恶,留给人间岁月静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