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眼中的民法典民法典之定性:以法律监督保障人民权益

2020-07-28 09:37:14 作者: 检察官眼中的

此外,要注重运用体系化思维提升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民法典对现行分散的单行民事立法作了系统梳理,整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成为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是基本的裁判依据。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对话、讨论的平台就是民法典,在这里有统一的裁判依据、裁判尺度。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从整个民法典的规则来考量每一个简单的案例。由此,检察机关要以强烈的**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抓好民法典各个分编的学习宣传、融会贯通,带头学深学透、学精学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时候,更加注重“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案”理念的落实,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功能,进一步强化体系化思维方式的锻炼、体系化思考方式的形成,切实将学习的重要成果转化为提升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民法典对新时代“四大检察”的新展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这一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民法典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依据,而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维护民法典权威亦具有重要意义,两者之间属于内在契合与协调共进的关系。同时,除民事检察工作完全依托民法典开展法律监督外,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也广泛涉及对被告人、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颁布不仅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体系完备、内容丰富、规则统一的法律武器,也对我们更好地开展“四大检察”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和挑战。

以民法典为实体法支撑,扎实推进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民事检察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多年来,民事检察逐渐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的道路,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毋庸讳言,民事检察工作在检察实践中,仍然是短板、弱项,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不小差距。为此,我们要主动适应民法典出台给民事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牢固树立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主动监督的理念。围绕做强民事检察目标,我们要努力钻研民事法律业务,着力弥补民事检察知识弱项、能力不足问题,坚持上下联动、一体作战,扎实推进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深化虚假诉讼和民事执行专项监督,争取监督一件、成案一件,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同时,充分挖掘民法典适用中的典型案例“富矿”,通过落实检察官办案释法、以案释法责任,来引领司法进步、促进社会进步,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

严格区分民事权利与刑事责任,在刑事检察中既追诉犯罪又保护无辜。民法典不仅全方位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身权、完善了财产权、设立了人格权,构建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层次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其中,不乏有与刑法规范的法律关系存在交叉的内容。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厘清民事权利与刑事责任关系,始终保持刑法适用的“谦抑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既惩治刑事犯罪,又保障民事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特别是要在平等保护的原则下,降低“案-件比”、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对严重超越民法典边界的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运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刑事检察权,坚决予以打击、惩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把握好民法典中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边界,以行政检察促依法行政。******强调,****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并要求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检察机关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严格把握民法典中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边界,从解决行政诉讼中“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入手,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特别是要关注在限制民事权利时,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具有合法性、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形式是否具有合理性等内容,通过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纠正行政机关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推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注重与民法典公共利益保护的良性互动,多维度完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1260条民法典中有11处直接表述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并在总则以及其他各分则规定了“绿色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从民法的视角对公共利益进行的这些表达,实际上将公共利益作为对民事行为进行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的判断标准,厘清了个人民事权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为公益保护预留了制度空间,给出了方向指引。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作为地处东江源头的公益保护部门,赣州检察机关要用好用活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以及“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探索推动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