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遭袭胸同学阻止遭刑拘 具体是怎么回事?

2020-08-25 09:08:12 作者: 女生遭袭胸同

  据媒体报道,今年6月1日,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李爱(化名)在商场被一52岁男子雷某用肘部袭击胸部,同行男同学胡林(化名)在控制袭胸男子时致其受伤,于8月21日被永州冷水滩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目前在看守所,而当事人了解到袭胸男子可能被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

  报道消息称,当地警方表示,男同学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是故意伤害。雷某当时是被叫到商场监控室,实施猥亵行为之后,被胡某拦住产生争执,在商场监控室指认时跑的,然后胡某去追他把他踢伤,我们法制的意见是这跟见义勇为是有区别的。

  同时,警方还提到,由于当时男生要参加高考,所以没有立即惊动当事人。胡某家里的态度一直拒绝民事赔偿。

  电话那端,一个怯怯的声音响起,在被问及在商场被陌生男子袭胸一事时,女孩鼓足了勇气,一口气倒个痛快。8月24日,17岁的李爱向记者讲述了事件经过。

  据李爱说,今年6月1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她和同学胡林去当地一家商场吃晚饭。当时他们准备去坐电梯,在前往电梯途中被陌生男子袭胸。“那个男子本来是直线行走,看到我以后突然改变方向了,往我这身边撞过来,然后用手肘撞击了我的胸部。”

  李爱说,当时她感觉胸口特别痛,就下意识的往后面去看是谁撞击了他。“我发现这名男子也在回头看我,然后这名男子看到我在看他以后就特别惊讶,慌忙往其他地方走,我就告诉我身边的胡同学了。”

  “我当时觉得他故意袭胸还污蔑我,觉得特别委屈,我就哭了。保安就让我们双方去看监控。”李爱称看了监控后,对方想逃跑。

  当天,民警赶到后介入调查,“之后民警给我们打电话,说那名男子承认猥亵我了。”

  据其提供的一份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拘留通知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该局已于2020年8月21日19时将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胡林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

  胡师君表示,他认为儿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不理解为何被拘留。

  “制止正在实施犯罪的雷某究竟有何过错?”胡师君表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胡林面对实施犯罪的雷某勇敢地出面制止,该得到的不应是惩罚,而是肯定、支持和奖励!”

  胡师君另外提供了一份当事女生李爱母亲写的材料,里面有这么几段:

  “我女儿遭袭击后疼痛难忍,于是就拨打110报警,袭胸男子发现我女儿在报警后拔腿就往外逃,胡林见状就疾步追上去阻止该男子逃跑,由于林的右手在今年5月受了伤绑着绷带,不能伸手抓袭胸男子,情急之下踢了那名男子一脚,猝不及防的那名男子随之摔倒在商场一楼。”

  “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协调下,我女儿和雷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签字按了手印,雷某赔偿了我女儿的检查费和路费共计300元,随后我女儿和胡林便各自离开派出所回家了。”

  胡师君透露,令他没有想到的是,6月6日,当地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儿子胡林,说雷某那天摔倒以后受伤了,现在正在住院治疗。

  当事女生哭诉:对不起男同学,见义勇为反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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