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小米卫浴与小米科技4件“MIUI”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小米卫浴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小米卫浴4件“MIUI”商标宣布无效。
据了解,小米卫浴公司于2014年4月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涉及生产、加工、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五金制品及配件、家具、陶瓷制品、日用品等。小米卫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于2012年3月5日提交了第16493289号“MIUI”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灭火器、计步器等第9类商品上;2013年11月25日,王某某提交第13595158号、第13595159号“MIUI”商标注册申请,2015年2月28日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家庭用陶瓷制品、垃圾桶等第21类商品与家具、竹木工艺品等第20类商品;2014年4月14日,王某某提交了第14368244号“MIUI”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金属水管阀、普通金属艺术品等第6类商品。经核准,王某某将其提交注册申请的上述后3件“MIUI”商标转让予小米卫浴公司。
2018年1月中旬与2月初,小米科技公司针对小米卫浴4件“MIUI”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审理认为,小米科技先注册的“MI及图”商标且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商标摹仿其在先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宣告4件涉案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