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认定指导意见:防止纵容逞凶斗狠,甚至滥用防卫权

2020-09-03 12:18:53 作者: 正当防卫认定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9月3日上午,一场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嘉宾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

有记者提问:知道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不法侵害人不能迁就,更不能躲避,但是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担忧认为,鼓励正当防卫是否会导致防卫权的滥用,《指导意见》对此有什么考虑?

姜启波回答说:毋庸置疑,“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对任何事物的把握都应当坚持辩证法、强调两点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便是纵容逞凶斗狠,甚至滥用防卫权,导致社会不安宁。

基于此,《指导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要防止权利滥用。除了在“总体要求”方面强调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以外,在诸多具体规则的设定方面,也注重体现上述精神。

《指导意见》第七条强调:“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等等。

总之,《指导意见》的精神是既要旗帜鲜明地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尽力消除社会戾气,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汤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