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共同生育了子女,一般会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安排。采取协议离婚方式的,双方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权;采取诉讼离婚方式的,法院会在判决书、调解书中确定子女抚养权。那么,离婚后还能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呢?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一般来说,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未能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离婚后通常也很难将抚养权“争夺”过来。但是,如果确实存在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由,法律针对这种情况是有相应救济途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问题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子女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能够就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一份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即可将子女抚养权由一方变更至另一方。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也是支持的。《子女抚养问题意见》第17条就有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2.法定情况可诉请变更
根据《子女抚养问题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例如,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在[(2015)开法民初字第01937号]判决书中认为:
虽然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何某乙随被告何某甲生活,但是从2012年7月开始何某乙一直跟随原告菊某某在生活,何某乙当庭表示愿意随其母亲菊某某生活,该意思表示同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本院尊重其意愿,何某乙现在开县县城念书,原告菊某某也在开县县城居住、生活,为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参考原告菊某某的抚养能力,对原告菊某某要求变更何某乙随原告菊某某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如在一方抚养子女的过程中,另一方认为存在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向法院诉请变更。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
主张变更抚养权时,应对比己方提出的变更理由针对性地搜集证据进行证明。比如:
1.向医疗机构调取对方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伤残证明,用以证明对方身患重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搜集对方常年在外地工作,将子女交予祖父母照顾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或者因家庭暴力、酗酒、赌博、嫖娼、吸毒等恶习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证据,用以证明对方与子女共同生活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3.如果子女已经满十周岁,要搜集子女自愿跟随己方共同生活,而且自己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如子女的证言、己方的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
4.还可以搜集对方被采取判处刑事强制措施或长期服刑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抚养子女。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即使提出的变更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也需要取得足够的证据才有更大的胜算。如果提出的证据无法支持诉讼请求,就会有较大的败诉风险。例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2020)京0106民初11004号]判决书中认为:
原告杨某与被告彭某离婚后办理公证,约定二人之女彭姝翔、彭姝云由被告彭某抚养,彭姝翔、彭姝云也一直跟随被告彭某一起生活。现原告杨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彭某丧失抚养能力,且出现严重威胁子女成长、必须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同时,彭姝翔、彭姝云随其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原告杨某以被告彭某财务状况恶化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结语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同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根本原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同样适用上述原则。因此,如果现实情况及证据确实显示子女由己方抚养对其最有利,不妨大胆地去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