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浙江评的专业职称到上海还有效吗?”陈先生是一名二级建造师,因单位变动,要从浙江到上海发展,可听说已有职称在上海并不认可,还需经过复审、复评一系列流程,有些“头疼”。
过去,像陈先生这样的专技人才在跨区域发展时常会面临这样的烦恼。但如今,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这将不再成为问题。
今天上午,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会同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出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进行介绍。
一直以来,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影响,各地在职称评价标准制定中实行“统分结合”的原则,即在国家统一的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评价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域的差别,职称评审的原则是“哪里评哪里有效”,这导致专业技术人才在流动过程中,无论给个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就是以示范区为突破口,打破人才跨区域流动壁垒,为下一步长三角之间专技人才互认探索路子。”
据介绍,办法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起草,重点针对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突出跨域、互认和共享。具体来看,主要围绕职业资格、职称和继续教育学时三方面内容进行互认。
一是职业资格互认。沪苏浙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自行开展的二级建造师、二建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计量师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考试,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证书可在示范区任一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职业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已在沪苏浙取得的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发放地注册的,可随所在企业经示范区属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
二是职称互认。在示范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档案、人事关系的限制,通过现工作单位直接在属地申报职称;调入示范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先在沪苏浙取得的职称证书,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不需要再复审、复评或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三是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沪苏浙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的,已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均可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选拔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据我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实施后,沪苏浙将建立专业技术人才资格数据的共享机制和失信专业技术人才的联合惩戒机制,确保互认工作顺利进行。
来源: 浙江日报 | 作者:王璐怡 施力维 通讯员 童伟宏 | 责编:汪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