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婚后4年分居,离婚时婆婆甩出200万借条,母子俩结局令人无语

2020-10-06 20:28:06 作者: 小夫妻婚后4

小夫妻2014年结婚,2018年分居,去年3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未被允许,后来女方再度起诉。

王金辉制图 资料图

婚姻要靠打官司来分开,已经够折磨人的了。没想到,这时候,婆婆突然拿出10张借条总计199万余元民间借贷,来起诉小夫妻还款。

二审发现疑点

在二人闹离婚期间,婆婆徐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小华(化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9万余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儿媳小敏(化名)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2020年4月17日,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支持了徐某的相关诉请。小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中院。

二审承办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初步认为原判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值得商榷,小敏的上诉理由有一定道理,且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比如,婆婆的卡其实一直在老公掌控下。

婆婆虽然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关系,但小敏亦提供了一定证据证明借款本金并非由徐某提供而实际上由小华提供。原来小华因另案涉嫌职务侵占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明确承认称其母亲徐某名下尾号2256的工行卡一直由自己保管并使用,而本案民间借贷绝大部分本金系由尾号为2256的工行卡转账给小华的。

婆婆徐某总共提供了10张借条,落款时间从2017年5月持续至2019年4月,借款金额从几千元到上百万元不等;从借条所用纸张来看,绝大多数借条用的是同一类型的方格纸;所有借条上只有小华一人签名。因此,从借条数量、金额、特征分析,明显存在可疑之处。

为进一步核实相关事实,二审期间,承办人特意到银行调取交易明细,发现该卡系绑定证券账户的借记卡,有大量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记录,涉案的最大一笔借款156万元资金就是从证券账户转入的。而从一、二审庭审调查的情况可以确认:徐某不炒股但小华炒股。

据此,基本可以确认徐某名下尾号2256工行卡实际由小华保管并使用这一事实。

婆婆诉讼请求被驳回 母子俩犯罪线索移送公安

二审法院综合现有证据认为,涉案借款实际应认定系小华、小敏夫妇共同所有。本案存在小华、徐某恶意串通,企图通过提起民事诉讼骗取裁判文书,以达到使小华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多分之目的的重大嫌疑。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小华、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2020年8月20日,法院将徐某、小华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交检察院处理,同时抄送市公安局。9月10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等待他们的将是刑事处罚。

而这一边,9月22日,杭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徐某起诉。

延伸阅读

民法典解读“离婚这些事儿”

锅碗瓢盆、老人孩子,这是很多家庭主妇的生活重心。然而,一旦离婚,她们平时的付出可能完全被忽视。即使有人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要求,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实施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变。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而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现状:共同财产制 让家务补偿制度 “沉睡”

现代家庭中,相比男性,女性承担的家庭事务更多一些,很多全职太太在离婚后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来维持生计。

面对离婚,家庭主妇可以向男方要家务劳动补偿吗?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却很难被“激活”。

上述法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很难被“唤醒”。

以房山法院少年家事庭为例,2020年上半年,少年家事庭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00余件,其中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纠纷案件非常少见。

■案例:全职太太离婚 难求劳动补偿

家住房山的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将丈夫王先生诉至房山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事宜予以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他们的家庭,自己选择牺牲自己的工作,抚育一儿一女,照顾年迈的公婆,并承担了家里的大多数家务劳动,可是王先生却对自己的付出视而不见,甚至多次提出离婚。

案件审理中,法官了解到,张女士有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想法,但她知道自己无法提供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相关证据,因此作罢。

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家住顺义的郭女士和白先生2010年结婚,女方是典型的全职太太,整日忙于家务,男方在一家外企上班,经常加班和出差。

2019年郭女士和白先生离婚,郭女士针对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出了包括孩子满月酒份子钱、结婚礼金、名贵手表等在内的16项诉求,其中还包括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对于其他15项诉求,法院依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进行了判决。

而针对郭女士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补偿的前提是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本案原、被告间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新规定:无论何种财产制 夫妻离婚均可提补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直接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