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与违法性众所周知,但若喝酒后找朋友开车,因朋友车技问题,自己代为驾驶约九米,此行为是否当罚?海宁一老司机就此与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产生争议,继而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近日,浙江海宁法院就此案作出生效判决。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今年1月某天的中午,钱某与朋友一起在海宁许村某酒店喝酒吃饭。结束饭局后,朋友章某驾驶自己的车子将钱某带至桐乡某公园附近休息,并将车子停在某小区内。当晚8点左右,钱某再次联系章某,让章某送他回家。双方在某小区碰面后,由章某行驶车辆准备驶离小区。在遇到小区内的一个弯道时,因周边停放的私家车挡路,章某一直无法将车开出来,于是钱某就下车代为行驶。约行驶9米后,双方重新调换位置,可没想到这一幕,正好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含量鉴定,钱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达1.25mg/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次日,桐乡市公安局就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3月,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钱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4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桐乡公安依法撤销对钱某的立案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钱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虽撤案了,但钱某觉得自己的情节显著轻微,应将行政处罚也撤销,于是将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了法庭。
原告钱某认为,他实施驾驶的行为在小区内部,被查获时离主干道还有20余米,而周围没有店铺,人员稀少,并且自己中午、晚上均找朋友接送,无酒驾的故意,本案也没有产生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刑事已认定不构成犯罪,行政也不应当处罚。
被告交警支队辩称,一旦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只是转了9米左右的弯道,也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时原告明知其处于酒后状态仍实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而公安机关依法不追究原告刑事责任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矛盾,撤销刑事立案只是说明原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不代表不具有行政可处罚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案涉证据看,原告确实没有长时间酒后驾车的故意,但原告已察觉自己中午摄酒过多,其应当知道晚上8时多时,很可能仍处于醉酒状态。但在章某难以转弯时,原告并非下车予以指挥,而是认为自己意识清醒,为了方便直接代为转弯。但案发地点为开放式小区,小区未设置任何道闸或安排管理人员,其中的通道允许行人与车辆自由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定义。原告应当意识到小区内部的人员与车辆具有流动性与不确定性,而弯道本就属于容易因视线遮挡发生意外的地点,原告酒后的状态将会影响其快速反应的能力,但原告仍为了方便而代为转弯,放任危害后果产生,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构成行政违法。法律不强人所难,但本案原告完全可以采取下车指挥或者联系车主挪车等安全的方式,任何人都不应该自认为情节轻微,而实施违法行为。事实上,原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1.25mg/ml,已超出了醉酒的法定标准,其行为并不轻微。最终,海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当事人确实已经意识到酒驾的危险性故找朋友接送,原告仅代为转弯亦事实清楚,因为刑事追责的谦抑性,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代表行政处罚同样可以免责。原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超出了醉酒的法定标准,同时晚上、弯道、开放式小区几个因素都反映着原告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原告在完全可以采取下车予以指挥的方式下,为了方便直接代为转弯,放任危害后果产生,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法官再次提醒,当事人应该对酒驾的危险性有全面的认识,切勿过于自信而难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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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酒后骑车属于酒驾 我们对酒驾还有哪些认识误区?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刚刚过去的假期是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第一个长假,走亲访友、亲朋聚会难免喝两杯,于是酒驾醉驾的风险随之上升。在假期里,除了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各种交通事故之外,严查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也成了交警部门的重头工作。
酒后驾驶,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酒后驾驶并不单指酒后长距离行驶,甚至不单指驾驶机动车。短距离开车、停车场挪车、酒后骑电动车等,也同样涉嫌酒驾。
10月4日,国庆假期第四天,凌晨一点半,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中州大道立交桥东向西的下桥口,一辆小轿车被执勤民警拦下。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贺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三十一毫克,达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孙凯介绍:“据贺某某交代,当晚他与朋友们聚餐饮酒,当时只喝了两三杯啤酒,后来到一点钟左右,他认为自己只是少量饮酒心存侥幸,觉得不会有执勤民警查酒驾,于是就载着四名同事回家。目前贺某某已被郑州交警一大队处以2000元罚款,记驾驶证12分,其驾驶证也因处于实习期被注销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百毫升二十毫克、小于八十毫克的属于饮酒驾车,血液内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百毫升八十毫克的就属于醉酒驾驶了。对于酒驾和醉驾,处罚标准不同。
生活中有一种常见的误区,以为酒驾这种违法行为只存在于机动车,殊不知,三轮车、两轮车酒后驾驶同样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不经意的行为都可能涉嫌酒驾。比如常常有人疑问,外出就餐,饮酒后在公共停车场挪个车,短短十几米的距离,算酒驾吗?再比如,在家小酌了几杯,之后在自家小区内部开了开车,没上大马路,这样算酒驾吗?对此,济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晋峰表示,除了驾驶人血液内酒精含量这一标准外,这里还涉及到对“道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就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它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也就是说,如果停车场是外来车辆可以自由出入的公众通行场所,也属于道路的范畴。只要是在这个范畴之内,即便是在停车场,酒后挪车也属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晋峰说。